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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2 生效日期: 2003-11-12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质[2003]532号

各市建设局、城建(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法》,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制度和措施 
  根据《建筑法》第 四十八 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切实把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使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序健康发展,保证在建工程项目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率达到100%。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和投保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或投保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一)施工企业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必须具备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做到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2、有保险能力,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补偿。 
  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 
  (二)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2、能够提供包括安全技术研究、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等安全服务内容。 
  保险机构与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共同商定具体服务内容,确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额度等。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提供安全服务的,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参与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额度的确定。 
  (三)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的建立 
  鉴于我省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不具备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组织,积极支持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各市在未建立之前,可委托省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开展该项业务。 
  三、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一)施工企业从事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2、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临时工等)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上述被保险人员中还应包括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办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事务的人员等。 
  (三)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须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四、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包括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投保费用。业主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六、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范围内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死亡的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八万元(轻伤和重伤按比例赔付)。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投标时单列,不计入竞标报价。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被保险人摊派。 
  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各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与有关保险机构协商确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幅度。 
  八、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施工企业应及时报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和提供安全服务的中介组织,并同时报办理建筑安全监督手续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确认伤亡情况,出具确认书。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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