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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1 生效日期: 2003-11-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劳社办发[2003]18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建筑单位: 
  为保障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我市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贯彻两部《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严重,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不仅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的影响了首都的社会稳定。为此,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的有关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做好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规范和加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支付的标准和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企业非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责令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行业协会和工会按照《通知》的要求,应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依法办事,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管理。 
  各建筑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2年第87号令)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标准进行劳务分包,不得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和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和用工主体资格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用工行为,发现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和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行为,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采取联合行动,加大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检查要突出如下重点内容: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建筑工程未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发包、承包、分包的情况;建筑企业定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适时执法检查,把可能引发的拖欠工资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企业发生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劳动法》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经[2003]1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生拖欠工资时,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对不能立即全额补发拖欠和克扣的工资的用人单位,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明确责令其制定补发工资的具体计划,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违法情节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将其违法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对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造成交通堵塞等突发事件的,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立即介入处理,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疏导工作;对于在处理极端、群体性事件中不与配合的项目经理可降低或取消其职业资格;对不听劝阻仍恶意唆使、煽动或聚众闹事的为首人员,情节恶劣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组织开展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执法大检查。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本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建立健全必要的情况沟通制度,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首都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把这项关系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抓紧,抓实。 
  根据《通知》有关精神,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本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 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元旦”、“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执法大检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把2004年“元旦”、“春节”前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执法大检查作为一项重点监察执法的任务,切实抓出成效;对劳务企业恶意欠付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当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予以清出建筑市场。要加强对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建立本区、县的联动机制,对可能引发的农民工群体上访事件要及时查处化解矛盾;要加强信息的上报制度,各区县开展执法大检查的动态信息,定期向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及市建委及时报送。 
  六、创造依法维权环境,关注弱势群体,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重要作用,为外地进京施工人员解决有关劳动者报酬纠纷等问题提供服务。 
  附件: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2、关于开展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关于对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三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舍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口拖欠和克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科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由于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是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因此,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同时,也要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 
  三、加强对建、开发项目的监管,间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款 
  为有效解决由于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不欠,真正使政府投资工程成为“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杜绝拖欠工程款的恶性攀比现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且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 
  四、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相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各级劳动保障部 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要求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符合法定条件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一应依法支付农民工经济补偿金。因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好政主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签订劳动合同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规范用工行为要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指导劳务队伍按资质标准注册成立劳务分包企业。要指导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以多种形式组建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内部招标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劳务分包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拓展有形建筑市场劳务分包服务功能,及时面向市场公开发布劳务分包信息,为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公平、合法的承揽建筑劳务的场所。 
  六、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充付监控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抽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社区工会组织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企业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定期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财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具体措施。 
  七、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视情况通报有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告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好业协会。 
  建设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建设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款支付信用制度。对违反合同不支付、不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企业,要在房地产信用档案中公示。 
  八、完善工作机制,疏通处理渠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诱。要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并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举报。信访机构要认真接待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上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劳动保障部门除要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外,还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农民工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劳动争议,对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好为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进行调解;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作出裁决。农民工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无异议又拒不执行的,被侵权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施工企业,以及严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九、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共同采取措施照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建筑业协会和工会,要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i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的重要内容,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三方要加强协调配合,发挥三方机制的协同作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要积极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教育和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行风和建立良好的市场道德规范。 
  十、开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和企业自查活动 
  建筑业企业要在10月26日前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自查活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于11月5日前,要将开展自查活动情况报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今年第四季度,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工资支付为重点的农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建筑等行业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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