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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3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9-03 生效日期: 1993-09-03
发布部门: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3]21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总公司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深化企业工资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机制,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根据《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的精神,现就1993年挂钩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3年有条件的部门、各总公司及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称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公司经国家批准均应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各单位应在国家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范围内,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审批所属企业的挂钩方案。目前暂不具备条件实行总挂的单位,其所属企业的工资挂钩方案,仍按现行规定,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核后下达执行。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单位综合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原则上应实行复合指标挂钩,采用单一指标挂钩的要转为复合挂钩。复合挂钩的主要指标以实现税利为主,也可以选择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 
  三、1993年新实行挂钩的单位挂钩方案的审核:新挂钩的单位,其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部分加以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原则上以本部门所属企业上年劳动工资年报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转正定级、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增减工资后确定。挂钩的浮动比例,依据劳动生产率、人均税利率等经济指标,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应确定。 
  四、1992年已实行挂钩的单位,其1993年挂钩方案的审核: 
  1.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的挂钩经济效益数为基础确定。需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已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企业,新建扩建项目不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在按该项目计划增加的人数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本单位范围内的成建制划入划出不作调整。 
  (3)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的规定,实行税利分流的挂钩企业中,原实行“总挂分提”办法的,可改为“总挂总提”,职工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未实行税利分流的挂钩企业,条件具备的,经批准后可改为“总挂总提”办法。奖励基金由成本中列支后,对利润影响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挂钩效益基数。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9号规定,凡挂钩企业年终因处理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而减少企业利润,对职工效益工资影响较大时,按企业隶属关系,经核准,允许企业在留用资金中调剂解决。 
  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调整因素按以下办法办理: 
  (1)企业上年实际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增加的工资,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企业的新扩建项目由基建移交生产后增加人员的工资、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的工资,按劳部发〔1993〕16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给职工发放的1992年的粮价补贴,按1992年末实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60元计算,自1993年起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3)各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出台的物价补贴,经审核后合理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4)经国家批准调整艰苦岗位津贴企业,所需增加的工资按批准核增的工资额,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5)对经国家批准实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岗位技能工资、全员劳动合同等)的企业,根据企业工资水平和效益工资增长的幅度,区别情况,可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但人均最高不超过15一20元/月。 
  (6)原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节约奖等工资性支出(具体项目附后),按上年决算数,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后,不再按原办法提取。 
  (7)“总挂分提”改为“总挂总提”的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挂钩决算数作为挂钩基数,即原在留利里列支的挂钩奖金原则上按上年挂钩决算数核进成本性工资总额基数中。 
  3.工资浮动比例的核定 
  1993年的挂钩工资浮动比例,原则上按上年批准的浮动比例执行。少数特殊企业,其浮动比例经批准可作适当调整。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可按国机出〔1993〕7号《关于对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增加出口创汇浮动比例计提工资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1985年以来实行挂钩的部门、企业,原先经济效益较高,并且由于价格、汇率调整因素等影响导致经济效益增长困难,工资水平偏低的,经批准,从1993年起,可采取“定比”的办法(即经济效益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在执行期内不再按上年实际数进行调整),一定三至五年不变。 
  六、实行挂钩的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能够反映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核指标体系。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殖作为否定指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要填入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年度清算表,以确定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 
  七、实行挂钩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基数(或系数)和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自1993年始对上年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不再执行分档递减的办法和下浮工资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的规定。上年新增效益工资核入下年工资总额基数不再比照工资调节税办法进行扣减。经济效益增长时按核定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时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 
  八、挂钩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基金。要从当年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以丰补歉。企业要严格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合理安排使用效益工资。 
  九、各单位要认真编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于1993年9月30日以前按管理体制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挂钩执行情况,应按劳动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年度清算表,于下年三月以前将挂钩工资清算表报劳动部、财政部。 
  十、各单位要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具体模式,结合本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选择符合行业、企业特点的工效挂钩形式,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经贸、物资供销和军工产品生产等部门、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起符合行业特点的工效挂钩机制。 
  附件: 
 
 
取消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外各类单项奖一览表 
 
  一、保留额度核增工资总额基数的单项奖 
  1.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2.燃油节约奖; 
  3.电力企业煤耗、限损奖; 
  4.企业出口创汇奖; 
  5.机电产品出口奖; 
  6.军品出口收汇奖; 
  7.货轮船员从事职责外劳务收入奖; 
  8.船员扩大自修劳务提奖; 
  9.客船小卖部等收入提奖; 
  10.“四技”收入奖; 
  11.军工企业按标准工资10一12%提取的综合奖; 
  12.电影洗印企业废水回收白银奖; 
  13.电影洗印企业胶片节约奖; 
  14.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 
  15.报社纸张节约奖; 
  16.速遣费收入提奖; 
  17.涉外保险劳务费提奖; 
  18.工挂的金融企业煤电为节约价值的12%奖金率; 
  19.工挂的金融企业铅、铝合金、金银、外购蒸汽为节约价值的3%奖金率; 
  20.工挂的金融企业柴油、纸浆、木柴为节约价值的6%奖金率; 
  21.工挂的金融企业铜为节约价值的2%奖金率; 
  22.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提成奖; 
  23.非贸易外汇创汇奖。 
  二、继续保留项目仍维持现行办法提取的单项奖 
  1.堵漏保收奖; 
  2.港口速遣奖; 
  3.船舶速修奖; 
  4.发明奖; 
  5.石油企业勘探开发基金提奖。 
  凡不在上述两类内的单项奖金,皆作为取消的项目,不再保留额度。 
  各单位在申报挂钩方案时,附上提取单项奖的有关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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