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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构编制工作贯彻落实中发5号文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8-25 生效日期: 1992-08-25
发布部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编办〔19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中涉及机构编制工作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化经营、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用人放开、自定编制”的规定对加快发展我国第三产业的意义。今后,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国家不需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在人员编制方面由各事业单位自主决定,同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今后,机构编制部门要继续作好对这些单位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宏观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统计工作。 
  二、对尚不具备上述企业化管理条件,但有经常性收入,可以担负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自收自支(即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也要按照中发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放宽对其编制的审批;同时鼓励这些单位创造条件向企业化管理过渡。 
  三、对有一定数量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完全担负本单位的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差额预算(即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和审批,在总体上可略宽于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全额预算(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创造条件鼓励它们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其中,对增人不增经费并且所增人员不作为以后要求增加经费理由的,在增编的同时由全额拨款改为差额补贴的,可进一步放宽;对增编的同时需要财政上增拨经费的,要继续予以控制。 
  四、为保障实行“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包括民办事业单位的应有权益,要加强和完善对这些单位法人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在中央未作出统一规定,并制发全国统一的证书之前,由机构编制部门暂采用行文批复的方式,主要是对其成立(含变更)、性质、规格、职责、名称等方面进行管理和审批,以利其更好地发展。 
  五、要注意将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靠自身的经营、服务获得收入实现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同靠行政性收费实现了自收自支的单位加以区别;对后者的机构编制应当继续予以控制或从严控制。 
  六、各地应结合学习贯彻中发5号文件,开展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或管理体制改革的调研工作,并及时向我办提供有关改革的思路和典型经验;以利于全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或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形成和完善。 
  七、本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发5号文件中有关机构编制工作规定的未尽事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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