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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8 生效日期: 2003-10-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3]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实施省、市关于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的工作部署,把中央和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落到实处,市委、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促进就业政策扶持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政府统筹、协调和促进就业的力度。 
  (一)市设立就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劳动、发展计划、财政、社保、工商、地税、人事、经贸、外经贸、建设、市政、房管、交通、公安、教育、民政、统计等职能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劳动就业的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局局长担任。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讨论决定居民就业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分析全市就业形势,研究制定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审定全市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统筹调剂政府资源创造岗位;代表市政府对各部门及有关企业执行就业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等,并通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络和统筹协调,加大政府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促进力度。 
  (二)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在政府投资、或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包括: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各级政府投资占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的项目的辅助性岗位;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等岗位;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岗位(如书报、电话亭等);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岗位,按比例安置本市下岗失业人员。 
  二、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 
  一是高标准建设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与全省劳动力市场联网,建立高效的就业服务信息资源采集机制和信息资源库,利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拓宽就业信息渠道,提高服务效率。二是加大投入,建设市就业服务大厅和各镇区就业服务中心,改造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形成市、镇两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点,为企业和公众提供用工信息发布、就业信息查询、求职登记,职业技能培训登记和推荐就业等“一站式”就业服务,提高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三、强化再就业技能培训。 
  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适用性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连续性的等级培训,从初级、中级到高级,逐步提高职业技能。 
  (一) 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有就业意向的富余劳动力可按规定享受劳动部门组织的三次资助性就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进行就业培训的经费,由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全额补贴培训费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由市、镇两级财政按比例给予部分补贴,市、镇、个人的分担比例是:沙田、望牛墩、洪梅、中堂、高埗、大岭山、茶山、谢岗、麻涌、企石、石排等11个欠发达镇,按7:2:1比例分担;东城、长安、虎门、厚街、塘厦、凤岗、清溪、樟木头8个镇区,按3:5:2比例分担;其他镇区,按6:2:2比例分担。 
  (二)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为失业人员提供适用性技能培训。加大对技工教育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技工学校现有办学优势,增加基础设施和教学、实习设备投入,办学规模从现在的2500人增加到3000人以上。同时,进一步提升技工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使其发展成为高级技工学校。 
  四、放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条件。 
  (一)对各类企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由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二)各类企业新招用或开辟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社区灵活就业协议)的,经劳动部门核定后,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由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向企业提供一次性岗位补贴。 
  (三)各类企业或社区新招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社区灵活就业协议)的,经劳动部门核定后,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由市、镇两级财政按比例向企业或社区提供一次性岗位补贴。市、镇两级财政分担比例是:沙田、望牛墩、洪梅、中堂、东坑、大岭山、茶山、谢岗、麻涌、企石、石排等11个欠发达镇,按7:3比例分担;东城、长安、虎门、厚街、塘厦、凤岗、清溪、樟木头8个镇区,按3:7比例分担;其他镇区,按5:5比例分担。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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