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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4 生效日期: 2003-10-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鄂创业和工作,加强湖北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促进我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留学人员管理工作和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留学人员创业园是我省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鄂从事科学研究,高新技术创新,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基地,具有高新技术成果研发、孵化、展示、转化、交易以及高层次人才聚集等项功能。 

    第三条   湖北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目标是:贯彻落实“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和鼓励留学人员来鄂工作和以适当方式为鄂服务并举的工作方针,按照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要求,积极构筑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与服务体系,创新机制,提高创业园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充分依托省内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的良好创业环境,盘活各方有效资源,建设一批规模较大、管理科学、服务完善的骨干创业园,充分发挥其示范导向、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 

    第四条   湖北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基本宗旨是:通过提供高效的服务和优良的孵化场地,为留学人员入园进行高新技术研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科研环境、经营环境及生活环境,培育有高度创新能力和强劲市场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和现代企业家。 

    第五条   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应坚持以下原则: 
  至统筹布局,稳步发展。根据回国留学人员来鄂创业情况和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合理布局,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设一批留学人员创业园,努力形成运作科学高效、信息畅通、服务完善、园区优势互补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群体,推动留学人员来鄂创业发展工作。 
  至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与管理,要始终坚持以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培育具有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重点,以综合园建设为主,适当发展专业园(如软件园、生物园等)创业园的运作要兼顾国家、共建部门和留学人员的利益,做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至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创业园建设工作要坚持制度创新理创新,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运作经验,努力探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运作和管理模式。 

    第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一般建在省内具有良好创业环境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大学科技园内。建立创业园一般由创业园所在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留学人员来鄂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备案,可采取自主建设和联合共建等形式。 
  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所在地政府重视和支持,制定有配套优惠政策;所在地具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和较强的科技实力,对外开发程度较好,经济较为发达; 留学人员相对集中,入园创业的留学人员带有资金、技术或项目;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服务功能较完善,能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培训、融资、研发、市场营销、国际合作等服务;具有支持留学人员创业的启动资金投入;有一支素质较高和业务水平强的管理服务队伍和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湖北省留学人员创业园享受省内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允许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和创业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园建立旨在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 
 
 
第二章 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内容 
 

    第八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内容包括: 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环境建设;创业和投资软环境建设;高新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留学人员企业融资与投资体系建设;人才和技术支撑服务系统建设。通过上述建设内容,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孵化服务,配备必要的共享设施以及培训和咨询、政策、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创造一个局部优化、适合技术创新的环境和条件,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九条   创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环境建设,应以适应中小科技型企业科研、中试、生产经营需要,集科研、中试、孵化、生产、办公和生活服务一体化和智能化、多功能为目标,建设为入园留学人员和企业提供与国际贯例接轨的优质服务的交通和通讯设施、科研和生产经营设施及配套的商务和生活服务设施。 

    第十条   创业园创业和投资软环境外留学人员来鄂创业和从事技术研发转化,制定出台与省高新技术开发区有关优惠扶持政策配套的鼓励、扶持和优惠的创业政策与办法;二是要建立优质高效的创业园行政管理服务体系,为入园创业者提供手续简便、快捷的创业服务。 

    第十一条   创业园高新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以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核心,建立创业园高新技术项目评估机制,鼓励创业园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使其真正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 

    第十二条   创业园融资与投资体系建设,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适应于留学人员企业成长的融资与投资体系为目标,鼓励建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贷款担保基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等。 

    第十三条   创业园人才和技术支撑服务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丰富的教学、科研和人才资源优势,建立合作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人才和科研开发支持服务。 
 
 
第三章 留学人员创业园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省政府建立湖北省留学人员来鄂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及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制定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规划、政策规定和有关管理办法;协调解决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科院武汉分院等12个部门。省人事厅为联席会议组长单位,具体承办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要面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在政府领导下,建立具有竞争机制的创业园管理制度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在资金、土地、工商、税务等方面提供扶持和帮助。 
 
 
第四章 留学人员企业人园,在园、出园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留学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一年以上,在某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且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由留学人员作为主要发起人兴办的科技企业。个体界定办法由省内各留学人员创业园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可采取下列形式之一的方式进园。 
  (一)兴办高科技企业。留学人员可在创业园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内资性质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咨询服务及相关的产品销售。设立外商 
  投资企业出资分期到位的,首期认缴数额只需达到出资额的15%;设立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只需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合作开发。可以专利和科研成果按技术入股方式与产业园合作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工作。 
  (三)国际研究开发合作。在国外的留学人员拥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委托创业园选择国内的科研人员或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开发;也可接受创业园委托,在海外进行技术开发和市场开发。 
  (四)客座研究形式。国内外的留学人员可接受创业园委托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或为创业园提供技术、管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不同的在园方式可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在园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进行管理。 
  (二)合作开发项目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三)合作研究与客座研究人员可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研究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出园指以下情形: 
  (一)留学人员企业孵化期满。 
  (二)合作研发项目结束或告一段落。 
  (三)其它原因。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出园时,由创业园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出园手续并报省留学人员来鄂服务联席会议组长单位备案。 
 
 
第五章 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省内留学人员创业园所创办的企业除享受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投资待遇、出入境管理、人事管理等有关政策优惠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凭中国护照,可以自然人身份设立内资企业,除设公司制企业应符合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外,设立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不限。 

    第二十五条   凭国外永久居留证明,可以境外自然人身份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中;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只需达到5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币,服务型企业达到3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币;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东,不受出资比例限制,按外商投资企业程序注册登记,其中出资比例低于25%的,营业执照上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第二十六条   入园留学人员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分别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留学人员企业和留学人员在创业园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或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进驻创业园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省内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工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纳税之后,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者汇出国外。 

    第二十八条   创业园留学人员出入境管理按《湖北省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鄂工作和为鄂服务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九条   创业园为入园留学人员及企业提供人事代理、委托招聘、智力引进、社会保障等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条   入园留学人员可优先申请国家和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及其企业租用的用于研究开发和生产用房,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按市场价的50%和80交纳租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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