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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青海省实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7 生效日期: 2002-12-27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18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青海省实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实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2001]113号),为继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全面实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新形势下廉政建设的需要,我省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 
  (二)大力推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进入市场,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禁止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在2002年6月30日前已办理下列手续,经批准,可办理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手续。 
  1、建设项目已取得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复、建设项目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并已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2、企业依法破产,并正式签订收购协议书,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正式生效,需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3、同一宗用地需分批次办理,且第一宗用地手续已办理完毕或正在办理的用地; 
  4、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改制,并正式下达改制批复,办理完毕资产评估和资产划转手续,需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5、正在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发生土地权属纠纷,而且正在调解解决的用地。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性用地,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截止2003年6月30日,由各用地单位持有关文件到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和办理用地手续,超过2003年6月30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四)要依法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对涉及享受企业改革、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等优惠政策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在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统一进入土地市场,公开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对利用以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房屋租赁等形式破门开店,改变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由原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依法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交纳土地租金。 
  (五)进一步加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生物园区)土地管理工作。对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管理工作、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封闭管理,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 
  (六)城南新区土地管理工作纳入西宁市统一管理。土地资产的处置、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使用权的审批依法办理。 
  (七)加大执法力度。近几年,我省经济发展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逐渐增多,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扩大,为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依法用地问题,专题研究解决措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尽快解决违法用地问题。 
  (八)加强协调配合。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同各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同各部门的关系,积极研究和制定土地管理和土地资产处置政策措施,规范各类用地的审批程序,实现公平、公正、依法有序开展土地使用权交易。 
  (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土地资产管理和土地批租行为的监管力度。国家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依法办事,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审批、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土地使用权违纪案件的查处等工作。加大对土地资产管理和土地批租行为中违纪违规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今后,若协议出让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论有无权钱交易,都属于违反纪律,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建立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供应情况的公示制度。定期对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供应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建立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增强全民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青海省监察厅 
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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