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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06 生效日期: 1990-03-0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计字[1990]17号
  为加强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现将《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为加强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做好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及评比资格 
  凡执行劳动部制定的统计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统计业务工作单位可参加考评。对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取消评比资格: 
  1.不执行劳动统计法规或统计报表制度的; 
  2.全部报表不按规定表式填报的; 
  3.拒报报表或瞒报数字的。 
  二、考评内容 
  1.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 
  2.统计分析资料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 
  3.开展其他统计工作情况。 
  三、考评办法 
  采取分项计分、累计总评的办法。总分为120分,其中统计报表标准分为60分(其中及时性15分,准确性30分,规范化8分,报表说明7分);统计分析资料标准分为40分(其中数量16分,质量24分);其他统计工作情况标准分为20分。在上述各分项(共7个分项)内分别考核计分,除及时性、准确性两项的减分限额为60分外,其余各项扣减分数以本项标准分数为限。 
  (一)统计报表评分标准(60分) 
  1.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为15分。邮寄报表或软盘的报送时间以邮戳为准(当地邮出日期);以带送报表或软盘、传真、用远程通讯传输等方式报送的按接到资料的日期为准。每张报表迟报一天扣0.5分。(说明:邮寄为低档方式,送表和传真为中档方式,送盘和远程通讯为高档方式。劳动部在制发报表的同时将对报送方式提出明确要求,各单位在报送报表时不得低于所要求的档次。) 
  2.报表数字准确无误为30分(含在规定报出时间三天内,主动用电话、传真联系改正的)。对数字计算不准确,对应关系(包括表与表之间的数字对应关系)有矛盾,指标含义、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处理不当,重复填报及漏填等,每笔数据扣0.5分。 
  3.报表规范、整洁为8分。不按规定表式(自行设计的,与规定表样甲栏、宾栏位置及栏目顺序颠倒)填写的,每张表扣2分;不按规定保留小数位数,填报数据不清晰的每笔数据扣0.1分;不写填报单位名称,未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处(科)级负责人、制表人签章,不填报送时间,报表份数不足两份(报送软盘的可以报一份)等,每项扣0.1分。 
  4.报表附情况说明或简单分析为7分。凡不附说明或简单分析的每张表扣1分。 
  (二)统计分析资料评分标准(40分) 
  每年报送质量较好、实用性强的劳动统计分析资料四篇为40分(数量16分、质量24分),少写一篇扣10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减分数。 
  统计分析资料的质量要求: 
  1.选题准确,能紧密结合劳动管理、计划、培训、劳动安全等中心工作,围绕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如实反映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计划执行情况和效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资料可靠,观点鲜明,分析比较深刻,有一定见解。 
  3.时效性强,反映情况及时。 
  4.主题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洁。 
  (三)其他统计工作情况评分标准(20分) 
  能完成地方劳动部门劳动统计机构职责(见《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和开展劳动统计考评工作的为20分,完不成“职责”的酌情扣减分数;没有搞统计工作考评的扣5分。统计工作情况的考核以各地工作总结为基本依据(各单位工作总结应在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报部综合计划司,工作总结以上年九月至本年八月为一个年度)。 
  劳动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统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根据各分项计分结果累计总分,按总分高低排列名次。每年取前十名给予表扬,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各地劳动部门。 
  四、本《考评办法》自1990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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