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全军房改办《关于军队驻京单位房改售房中需要协调的两个问题》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0 生效日期: 1998-08-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1998]京房改办字第183号
全军房改办: 
  你办《关于军队驻京单位房改售房中需要协调的两个问题》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关于“军产住房出售跨房改年度”的问题。考虑到军队驻京单位售房工作从单位上报、逐级审核、到总后批复,实际操作时间较长这一特殊情况,军产住房出售执行哪一年的价格,总后下达的批复中有明确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均予以认可。 
  二、关于“现住房折扣率”的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明确规定“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现住房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考虑到军队现住房出售工作起步较晚,对在1996年试点阶段,总后勤部按1996年价格批复、现住房折扣率按5%执行的,予以认可。 
  军队驻京单位,按1997年及以后价格售房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布的现住房折扣政策执行,并请总后房改办在批复售房方案时,协助我市统一口径严格把关。 
  此复。 
 
 
1988年8月20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