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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8-31 生效日期: 1989-08-3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在劳人计局〔1984〕10号、劳人字〔1987〕29号、劳力字〔1988〕22号、劳力字〔1989〕10号等文件中,有关劳动合同鉴证的一些规定互不协调,给具体工作带来了困难。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劳动部门是主管劳动合同的机关。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是劳动部门管理劳动合同的一项具体措施,由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按劳力字〔1989〕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依照法规规定自愿协商;已签定的劳动合同一律送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三、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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