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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等四项制度执行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9 生效日期: 2002-07-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2]188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监察厅制订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执行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九日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执行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要求,促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的落实,特开展本次执法监察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执法监察的时间、范围及内容 
  这次检查的时间、范围,是我省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以来(即2月6日省纪委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召开后)省、市、县三级实行“四项制度”的情况,主要监察内容: 
  (一)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方面:城市市区、建制镇城镇规划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用地及行政划拨用地有否擅自改为经有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方面:属于《福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范围内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通过公开招标发包;上述项目立项时,有关部门是否依法审批招标方案;上述项目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招标的情况;招标投标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有否弄虚作假;有形建筑市场是否与政府管理部门和招标机构脱钩,实现人员、职能分离。 
  (三)政府采购方面:有否建立政府采购组织与管理体制,实行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设;有否按照各级政府采购委员会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严格执行采购制度,并依法组织、监督采购活动;有否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和专户集中支付制度。 
  (四)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方面:有否设立产权交易管理及监督机构,已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是否具备规定条件;产权交易的政策、规章是否完善,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协调是否到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含有偿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产权交易行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转让,车辆及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生产线、车间等有形、无形资产的整体、部分产权转让,以及道路、桥梁、码头等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转让,是否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 
  二、执法监察的组织及方式 
  这次执法监察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土地、计划、建设、财政、采购办、国资办等部门共同组织。采取各级自查和上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检查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检查工作,由计划、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检查工作,由政府采购办具体负责;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检查工作,由国资办具体负责。 
  执法监察工作分为三个阶段:8月31目前,省直各部门、各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市、县二级分别对本级贯彻“四项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9月1日至9月30日,各设区的市对所辖县(市、区)贯彻“四项制度”的情况组织进行复查,复查面要求达到100%;10月1日至10月20日,省里组织检查组,对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贯彻“四项制度”的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同时,对每个设区的市抽查1-2个县(市、区)。 
  省直各部门的自查结果要书面报省执法监察各成员单位。市、县两级自查结果要书面报上一级组织执法监察的各成员单位,其中,各设区的市的自查报告应汇总所辖各县(市、区)的情况,于9月30日前上报。 
  三、执法监察的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执法监察的组织协调,土地、计划、建设、财政、国资办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有侧重地抓好“四项制度”检查工作。各执法监察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并抽调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工作小组,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监察内容和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四项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自查,严把执法监察工作质量关,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自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的地方和部门,要责令其重新自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要认真分析执法监察发现的问题,区别对待,及时处理。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四项制度”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于执行“四项制度”不认真,工作明显滞后的地方和部门,要予以严肃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对于“四项制度”有关规定不完善的,要尽快健全、完善;对于实施“四项制度”中的薄弱环节,要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总之,通过检查切实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执法监察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福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2002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福建省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四)《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财政厅、工商局、国资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通知》、《福建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变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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