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邮电部关于开展技师业务师聘任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27 生效日期: 1989-01-27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现将劳动部劳培字(1989)3号《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去年十二月中旬,部劳动工资局在郑州召开的技师、业务师考核聘任工作会议上,总结了试点的经验,对开展技师、业务师聘任制作出了具体的部署。请根据会议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尽快将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二、实行技师、业务师聘任制是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提高工人队伍素质的有力措施。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劳资、教育、技术、业务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部规定的各项政策,不能自行其是。对于试点单位的经验,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吸取有益的做法,把工作做细做好。 
  三、技师、业务师聘任制是在对工人进行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的基础上,在高级工中进行考评聘任的。因此,要切实抓紧做好技术业务等级的考核和评聘的各项基础工作,既要防止一哄而起,又要采取积极的态度。 
  在生产岗位(包括业务生产岗位)工作,按干部管理的人员,不参加技师、业务师的考核和评聘,其工作属于专业技术性质的,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部决定在邮电部邮电科学研究院、北京邮电学院两个事业单位的工人中,开展技师聘任制的试点工作。这两个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组织力量,抓紧进行。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为其他事业单位开展此项工作提供经验。 
  五、技师业务师人数、职务津贴指标,由各单位按劳动部和我部的规定执行。职务津贴的开支渠道按财政部(88)财工字第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附件: 
 
 
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 
 
  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通过一年多的试点,对于稳定生产一线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引导工人学习和钻研技术业务,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生产建设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暂行规定》,使技师聘任制度不断完善和评聘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技师评聘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高级工之上的一个等级,根据《暂行规定》,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暂不实行技师等级工资。技师职务津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必须掌握在人均每月不超过二十元,和个人津贴数额控制在十五到二十五元标准的幅度之内,不得压低或提高。技师任职五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务津贴可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二、有的省、市和企业,在中级或高级工中考评助理技师。考虑到助理技师的性质、任职条件,以及与初、中、高级工的等级档次和工资标准不相对应等许多矛盾,目前不宜设助理技师。今后将通过建立正常的考工晋级制度来调动中青年工人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 
  三、根据原劳动人事部与国务院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签发的《实施意见》中“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的精神,应在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和下达的聘任人数、职务津贴指标的范围内进行技师的考评、发证和聘任工作。 
  四、根据劳动部、人事部联合签发的劳培字(1988)1号文“在国家机构改革,组建人事部和劳动部以后,技师聘任制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综合管理、组织实施”的精神,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原劳动人事部签发的技师聘任制有关文件、规定和技师合格证书仍有效。 
  五、为便于技师聘任制工作的开展,各计划单列市的技师聘任制工作,由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综合管理、组织实施。 
  六、评聘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从试点实践来看,要注意充分发挥技师的作用,为技师创造学习、工作的条件;要建立经常考核制度,加强管理,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搞活评聘工作,完善技师聘任制度。 
  七、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的《实施意见》中已明确的工种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技师职数,然后进行技师评聘工作。需要调整技术等级和新的技术工种时,需先制定技术等级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核定是否划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八、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总结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扩大试点,逐步展开;国家机关及在北京的国家机关附属的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作,将由我部商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确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技师聘任制工作如何进行,请各地区、各部门研究确定。 
  九、为保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区、各部门暂不进行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这项工作,待我部同有关行业商榷,选择几个技艺复杂的工种(岗位)试点,总结经验后,再作部署。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