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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工业东移企业社会保险关系转接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0 生效日期: 2003-12-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劳局[2003]32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工业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工业东移企业社会保险关系转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 
 
 
工业东移企业社会保险关系转接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工业东移企业社会保险关系的转接工作,支持工业企业战略东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移企业在原坐落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当年参加失业保险相关材料,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对其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复核后,可以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第三条 东移企业和职工本人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可以一次性予以补缴,补缴后即可以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第四条 东移企业在转移过程中,职工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失业,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到原企业参保坐落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对于转入天津经济开发区的东移企业缴费年限认定仍按照我局《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视同问题的函复》(津劳办[2002]100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东移企业转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应当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职职工按照我局《关于做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调出、调入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工作的通知》(津劳办[2000]150号)规定执行;离退休人员需由单位将有关档案转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原转出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记载如实转移给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依据。离退休人员转入开发区后,由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统一的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东移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关系随企业一并转移到转入地。 
  第八条 其他单位转入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十二月一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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