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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1 生效日期: 2002-02-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2]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强我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2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并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快我区土地法制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快我区经济发展和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基本保证。我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土地权属不清严重妨碍了我区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制约了规模性农业综合开发,严重阻碍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极大地阻碍了国有农牧渔盐场等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定土地产权,是规范土地流转,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是加快我区经济建设步伐,依法推行各项改革措施,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前提。 
  (三)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我区社会安定,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长期以来,我区农村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主要根源是土地权属长期混乱不清。依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是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安定,改善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 
  (四)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有效保护耕地的重要举措。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实现土地登记的统一性,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不到位问题,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突破口,是加强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有效手段。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建立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二、工作范围、目标与时间 
  (一)工作范围。全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均属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畴。 
  (二)工作目标。依法全面明晰界定土地产权关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区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系统。 
  (三)工作时间。2002年各地、市完成试点工作,2003年全面铺开,2004年完成全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严格工作程序,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权属界线封闭的宗地为单位,持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所有权人代表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文件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籍调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地籍调查,在1:1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制宗地图。 
  (三)权属审核。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权属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签订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已签订有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需重签)。 
  (四)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结果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四、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工作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市、县,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再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市,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我区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及稳定的全局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分管的副市长、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本市、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市、县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乡、镇(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二)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的财力、物力。各地要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 
  (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讲政治、讲全局,加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要切实做好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对已经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解不成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依法裁决。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挑起冲突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搭车收费。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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