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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央一级机关及其在京单位解决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3-15 生效日期: 1980-03-01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80]劳总计字68号
根据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今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中央一级机关及其在京单位需要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应报国家劳动总局审批的规定,为了统一报批手续和调动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中共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局、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各部委)为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需要调出京外或调入北京的工人报批手续,由中央各部委指定主管工人调配工作部门,直接与我局联系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我局不予受理。 
  二、中央各部委在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时候,对于要求调进北京的工人应当从严控制。要掌握好调出、调入北京的人数大体平衡和先出后进的原则,要先将一部分家居外地,生产、工作离得开的工人调出,然后再安排调进的工人。由北京调往外地的人员,各地应当积极支持,协助安排,不要强调人数对等。 
  三、中央各部委在京工人需要调出京外的,由中央各部委自行与外省、市有关单位联系解决,请将实际调出的工人人数填写《调出京外工人登记表》,按月送我局一份;在京外一方工人要求调入北京的,中央各部委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审查,对确有实际困难必须调入北京的工人,要填写《要求调京工人申请表》,按月报送我局。同时,附送调出京外工人的户口迁移证件。 
  四、凡经我局批准调入的工人及其家属,凭我局批准的通知书,请北京市公安局准予落户。 
  五、对不属于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而需要调工人进北京时,仍按现行规定手续办理。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0年三月起正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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