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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4 生效日期: 2001-12-0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1]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测绘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外经贸厅、南京海关、省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省地图市场日趋繁荣,社会各界对地图及其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2000年以来,全省经依法登记编制、出版的地图(集)共40多种,发行量达500多万册(幅)。地图产品形式已由纸质地图向电子地图、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网上地图等拓展,附有地图图形的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大量涌现,各种报刊、影视、广告、标牌、展览使用地图图形的频率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我省地图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九五”以来,我省各级测绘管理部门查处的120多例违法测绘案件中,有65%属违规编制、出版销售地图,相当一部分地图产品存在政治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合法地图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干扰了正常的地图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民族尊严,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为维护国家版图的尊严,严厉打击非法编制出版地图行为,促进地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9号文件精神,现就整顿和规范我省地图市场秩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采取集中行动、专项治理等方式,严肃查处非法编制出版地图行为,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大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地图管理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基本目标是:用1年左右的时间,使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基本杜绝,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政府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政策措施 
  (一)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测绘、工商、新闻出版、文化、质量监督等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地图生产经营单位和地图市场的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范围出版地图的,必须予以纠正;对市场上销售的侵权盗版、买卖书号、一号多用以及盗用出版单位名称和书号的地图产品,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营者以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理;对生产假冒伪劣和粗制滥造的地图产品,要查封其生产场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市场上销售的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图号的地图,要当场没收,并给予处罚;对无测绘资格编制地图、未经测绘任务登记编制地图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编制地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对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地图产品,一律不得出版、销售或展示;对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审核批准样图生产的,也要予以严肃处理;对非法经营地图产品的交易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生产经营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及生产经营者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查处在各种媒体上错绘、漏绘国家版图的地图产品以及公开销售属于国家秘密的地图及地图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加强对文化用品、工艺品、玩具、纪念品、报刊、影视、标牌、广告、展览等涉及地图图形以及互联网上登载附有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管力度。对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凡在公共场所展示、使用或在网上登载的,要责令立即撤换;在市场上销售的,要当场收缴;正在加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收缴其产品。对带有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要坚决予以销毁。今后,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带有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除查处生产、销售单位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加大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各级测绘部门要会同外经贸、海关等部门,加强对外贸易中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手续。要建立快捷的通讯网络、有效协调和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对引进的地图产品,凡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对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的地图产品,任何规格样式都必须送审。外经贸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要验证测绘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注明。海关要对进出口地图产品实施重点查验,查验中发现存在政治性问题的,一律予以扣留,并移送省测绘局处理。对走私地图产品,一律予以没收,并按规定严肃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加强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认真修改和完善现有地图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规范地图产品市场秩序的法规、规章,切实把地图市场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加强对地图产品编制、加工、印刷、出版、复制、销售、展示、引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到环环相扣,严格把关。加强测绘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监管管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使大量违法违规编制、出版地图行为在当地得到及时制止,避免造成恶劣影响。 
  (五)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地图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版图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手段,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和群众了解完整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树立国家版图意识作为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计划;教学地图和教学辅导地图读物是最直观的教材,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编制出版。各级法制、司法部门要把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列入“四五”普法内容,加强宣传。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成立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联席会议,由省测绘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外经贸厅、南京海关、省外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局,具体负责整顿和规范全省地图市场秩序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开展工作。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工作班子名单和实施方案在2001年12月底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级测绘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时间安排。从2001年11月起至2002年6月,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地图市场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地图市场监管体系。从2002年7月至12月,各地要在检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地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的各项任务。 
  (三)检查验收。各市、县政府要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于2002年6月底和2002年12月底将各阶段进展情况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全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工作,除加强日常督查外,适当时候,省测绘局会同有关部门将组织抽查,并及时将各市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 
 
 
省测绘局 
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外经贸厅 
南京海关 
省外办 
省政府法制办 
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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