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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市直机关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7 生效日期: 1997-02-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
发布文号: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一号《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市直机关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如下: 
  一、优惠售房 
  (一)出售范围和对象 
  (1)除下列住房原则不可出售外,凡市直机关单位公有住房,均可出售。 
  1、无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有争议的住房; 
  2、近期城市改造范围内的住房; 
  3、四成新(含四成新)以下的住房; 
  4、主要街路两侧的铺面房和易改为铺面房的住房; 
  5、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6、独立庭院式住房; 
  7、其它不易出售的住房。 
  (2)凡具有本市户口,居住市直机关单位所有产权公有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均可购买。 
  (3)购买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允许购买一次不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住房,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有关政策执行。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应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的职工。 
  (二)出售价格 
  (1)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户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本栋住房总建筑面积÷本栋住房总使用面积) 
  (2)出售公有住房按居民家庭收入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 
  1、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高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 
  2、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信息和税金。 
  (3)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测定公布一次。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1995年底出售新建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宅每平方米成本价为860元;标准价为526元,其中负担价为322元,抵交价为204元。 
  (4)以成本价购买旧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为2%;以标准价购买旧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为1.5%。 
  出售公有住房折旧年限为30年的,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后确定成新。 
  (5)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成新、结构差价、地段环境差价、居室朝向差价、楼层差价、室内设备差价、室内装修差价确定。 
  (6)公有住房售价计算公式:(单位: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成本价售房的实际价格=[(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六项调剂因素-成本价×现房折旧率]×(1-一次付款优惠折扣率) 
  标准价售房的实际价格=[(标准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六项调剂因素-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优惠折扣率) 
  (7)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超出住房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有关政策执行,实行市场价。 
  (三)优惠政策 
  (1)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优惠,1995年工龄优惠标准,成本价每平方米折扣5.13元,标准价每平方米折扣3.14元。 
  (2)职工购房工龄折扣优惠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已婚按夫妻双方工龄合并计算;丧偶按本人的工龄和其配偶生前工龄合并计算;未婚按本人工龄计算;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其在校按规定学制学习期间(在职上学的除外)计算购房工龄;烈士配偶、父母、二等乙级以上(含乙级)伤残军人和因工负伤四级以上(含四级)职工,其购房工龄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算;离退休职工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实际工作年龄计算停职留薪、劳改、劳教期间不计算购房工龄;职工的工龄计算截止1994年12月31日。 
  (3)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享受购房折扣优惠,1995年按负担价的5%折扣优惠。一次付清购房款的给予20%优惠。 
  (4)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部份,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5)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按规定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6)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7)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在分期付款期间,按未付购房款占应付购房款比例交纳房租。 
  (四)住房产权 
  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继承权。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共有,购房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收益权和有限处分权。购房人和售房单位产权按当年住房标准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购房人为1984年6月1日以来回迁户的,其个人依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扩大面积款(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其交款部分房屋的产权,经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确认后归个人所有;个人交款住房以外的部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程序 
  (1)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应向售房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购房申请; 
  2、职工夫妇各自的工龄、工资收入证明; 
  3、购房人住房情况证明; 
  4、产权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书; 
  5、住房公积金证明和住房建设债券证明; 
  6、其它有关资料; 
  (2)售房单位与分期付款的购房人应签订付款合同。购房人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应提供经济担保。 
  分期付款的,应当在购房人全部付清房款后,由售房单位办理交易和产权转移手续。 
  (3)购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间,移居外地或死亡,由其合法继承人承付;购房人或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承付时,收回住房,在扣除使用期间的折旧费,将已付房款余额退还给购房人或合法的继承人;购房人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的,则依法定程序处理。 
  (六)售后管理 
  (1)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负责管理,或统一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房产管理单位实行物业管理。 
  (2)公有住房出售后,采暖费、电梯费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的运行、维修、更新费用及其管理,在市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由原渠道解决。共用的供暖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由供暖单位负担,房屋正常维修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有住房出售归售房单位所有和使用,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房改,住房款的20%作为公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售房款必须存入市政府指定的金融管理部门。 
  (4)异产毗连房屋管理按《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扫行。 
  二、提租补贴 
  (1)从96年9月1日起,提租标准为:成套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基本租金由0.60元提交到0.80元;非成套住宅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基本租金由0.55元提交到0.675元;简易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基本租金由0.45元提交到0.55元。在此基础上结合六项调剂因素计租。 
  (2)租金调整后,对有关人员的免补政策按照《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即原补贴办法继续执行,第三步提租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为每个职工(含离退休)每月补助5元。 
  三、住房买券 
  租住公有住房,购买住房债券,是实行个人有偿住房的一种形式,是向住房集资,加快解决住房资金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凡租住市政府住房的住户,均认购住房债券。 
  个人以优惠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参加合作建房的职工可免购债券,生活困难户经审批可免购债券。 
  认购住房债券的标准 
  新调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认购。 
  调串旧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认购。 
  已租住旧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认购。 
  租息与偿还 
  住房债券从认购之日起,满5年兑付本息,年利率按3.6%计算,不计复利,逾期不领取本息,不另计息,不记名,不挂失,不得提前支取、不作为货币使用。 
  拒不认购债券的,从职工所在单位开户行存款帐户中直接划转,再由单位从本人职工工资中扣缴。并追缴滞纳金0.5%。 
  职工购买现住房时,住房债券可抵付购房款。 
  四、建立公积金 
  公积金制度是通过强制储蓄方式建立的社会住房保障制度,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有住房的能力,扩大住房建设资金渠道。 
  (1)凡是市直机关内的固定工,合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由职工单位和职工共同存储,各存5%,由单位逐月存储,两者均为个人所有。 
  从95年10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由原来92年末计补工资调整为94年12月末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应以直接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3)公积金存储,由职工所在单位承办,单位办职工存储设户头,并按定期半年存款利率计息。 
  (4)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承担部分由单位住房基金中解决。 
  (5)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房、建房、大修翻建住房,职工也可以使用本户头成员及直接亲属积累的积金。 
  (6)职工离退休、调离时,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职工在市内调转时,公积金随职工工资关系划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7)各单位住房建设原则可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 
  五、合作建房 
  (1)在有条件情况下,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95年14号《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2)96年合作建房的综合造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80元。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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