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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01 生效日期: 1994-03-01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央去年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要继续狠抓落实,在此基础上提出和重申以下规定:(1)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2)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3)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4)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5)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也必须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反对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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