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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经费、房产、物资等处置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18 生效日期: 1993-03-18
发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93〕国管办字第0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1993〕14号)的要求,为妥善处理好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经费、房产、物资等方面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机构变动的单位和其附属单位(包括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幼儿园、礼堂、印刷厂、修理厂、副食基地、绿化基地等),必须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清〔92〕24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通知》(〔92〕国管财字第289号)的要求,组织人力,集中时间,认真完成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为办理上缴、移交、划转手续做好充分准备。 
  二、经费(包括各种资金、基金、有价证券)。以机构变动文件到达一个月为预算截止期。在预算截止期内,由原单位负责,按资金渠道清理核实暂存、暂付、债权、债务等款项,编制经费决算报表,全面反映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支出和结余情况。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坏帐,应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核批。 
  机构完成撤销的单位,在上报决算时,应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将结余经费上交国管局。 
  撤销后合并组建新机构的单位,由新组建单位负责接收和处理遗留的债权、债务。新组建机构的预算,与有关撤销单位的预算执行截止日期相衔接,按新编制人数编报,送国管局核定。 
  行政机构转为企、事业的单位,其结余经费,由国管局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上交或划转办法处理。 
  三、房产(包括办公及附属用房、职工宿舍、附属单位房产、在外地的房产、在建和已立项的工程、已划拨的土地等)及人防工程(含人防地下室)。机构变动的单位,都要认真清理造册。已外借、出租的要收回,租借合同不到期的要专册登记。要将房产清册和租借手续一并报送国管局,由国管局根据行政房产和其它房产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并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及人防工程的划转手续。 
  机构完全撤销的单位,应将其房产和人防工程及时上交国管局。 
  撤销后合并组建新机构的单位,办公用房由国管局根据新组建单位的机构编制,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并办理有关房屋的调拨、使用手续。 
  行政机构转为企、事业的单位,原行政房产性质不能改变。其办公用房原则上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国管局批准,可暂租用原办公房。 
  四、物资(包括在用和库存的各种车辆、设备、物资及人防的车辆、设备、物资)。机构变动的单位,都应在完成财产清查登记的基础上,造册报送国管局。已外借的应全部收回。因私或责任性损坏的要按价赔偿。 
  机构完全撤销的单位,应将其物资及时上交国管局。 
  撤销后合并新组建的单位接收的物资,由国管局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办理划转手续。多余的物资应上交国管局。 
  行政机构转为企业的单位,其原有物资,经国管局批准实行有价划拨或有偿使用。转为事业的单位,由国管局根据其预算管理形式确定原有物资使用办法。 
  五、在机构改革中,任何单位不得隐匿经费、房产、物资(包括礼品),不得自行改变其用途或转让、转借、调出、抵押、变更、私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提高开支标准,随意发放奖金、补贴、实物和纪念品。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变动单位的行政管理负责人、财会人员、财产物资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完成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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