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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1 生效日期: 2003-09-11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3]8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采取了多种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当前我省一些地方,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农民工人身权益等行为仍时有发生。为切实保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现就进一步加强使用农民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建筑、小型矿山企业的治理整顿,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非法经营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源头抓起,对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及小型矿山(包括砖瓦窑厂、石料厂、石灰厂、小煤窑、小金矿等)企业依法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对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开采条件或越界越层等破坏性开采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不予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严禁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分包建设工程;严格企业安全资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认证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办理建筑及小型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生产经营,并把是否存在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评判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严厉打击非法转让、承包、租赁采矿行为。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3]102号)的要求,在今年9月30日前,在全省范围内对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矿山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凡属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落后的矿山企业一律取缔、关闭。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后,应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等手续。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与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给农民工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不得向招用的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抵押金或保证金。 
  三、确保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劳动报酬,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发现的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严肃查处,责令用人单位及时补发。对拖欠克扣数额较大的要派专人督办,必要时商请公安部门协同追查;对拒不支付的,要积极商请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对于一些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因分包、租赁经营而发生的承包方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所克扣或拖欠的工资。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依照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欠薪问题比较突出的建筑行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凡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对其工程不予验收;凡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并吊销其建筑施工许可证和项目经理的建筑资质资格。对因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年检和售楼手续。要在建筑行业积极探索和试行欠薪保障制度,由用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交纳一定数量的欠薪保障金,由有关部门负责监管,专户储存,工程结束付清工资后退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时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征得劳动者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安排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切实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农民工的安全健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等问题,督促用人单位切实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筑施工、矿山等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估,取得安全生产条件许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聘用或安排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及高危险作业;必须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治措施,提供卫生、清洁的生产、生活环境。劳动场所及居住地应具备防火、防电、防尘、防潮、保暖等条件;用人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有关部门的事故处理意见和受到损害的农民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严防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七、严厉惩处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严禁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严重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的行为。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地处偏僻的用人单位的监管检查。对发现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等严重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及时解救受害农民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刑事责任。 
  八、强化责任,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农民工劳动用工的监督和管理,搞好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要加强对建筑、小型矿山企业业主的法制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活动,督促其守法经营,依法用工;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强化为农民工服务的意识。对辖区内多次发生或长期存在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严重事件视而不见、长期失察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向社会各界公布举报电话、办公地址,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要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公安、环保、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都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切实负起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积极支持建筑及小型矿山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鼓励进城务工农民工加入工会,通过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引导作用,促使劳资双方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九、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建筑及小型矿山企业的用工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摆上工作日程,认真抓好落实。要把突击检查与长效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要抓紧建立健全针对建筑、小型矿山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今年12月份到明年春节前,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针对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专项检查治理活动。活动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检查治理情况要向省政府写出报告。这一活动今后每年都要组织一到两次,以确保各项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政策措施的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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