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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严禁用公款宴请和发放钱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05 生效日期: 1989-08-05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1989年8月5日
(1989年8月5日) 
 
  为了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和邮电部党组关于贯彻该决定的几项具体规定,搞好邮电部门的廉政建设,严禁用公款宴请和借开会之机发放钱物,切实纠正铺张浪费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邮电系统内部一切人员进行工作联系需要在所到单位就餐,接待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安排工作餐,但不得提高用餐标准,不陪餐,不准用公款进行宴请。违反者,除由就餐者如数补交所用款外,视情节分别给予经办人和就餐者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予批准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以超过标准部分的罚款。 
  二、邮电系统内部召开的各种会议,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会议开支标准执行。主办单位不准以任何借口搞赞助或变相赞助,转嫁会议费用。凡会议主办单位提出或暗示相关单位(部门)向会议提供赞助的,相关单位(部门)有权拒绝。违反者,给予会议主办单位和赞助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没收赞助钱物。 
  三、邮电系统内部召开的各种会议,一律不准给与会人员发放钱物或纪念品(经批准的表彰会议,按规定所发奖品、奖金除外)。违反者,除全部追回所发钱物和纪念品外,视情节给予经办人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予主管领导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邮电各单位之间不准索要、馈赠和接受钱物、土特产品、工业品及其他礼品。违反者,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经办人和单位主管领导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以上处罚款项均由当事人自付,不得报销或变相报销。所收罚款交上一级领导单位的财务部门。 
  六、邮电各级干部凡再次违反上述一至四条规定者,加重处理。 
  七、对揭发检举违反上述规定行为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者,从重处理。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调查处理,依照《邮电部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九、邮电各级财会、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支持和鼓励群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监督检查人员对违纪行为不闻不问或纵容包庇者,要严加制裁。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邮电单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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