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5]京康居办字第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94]京康居办字第3号、第8号文件下发后,调动了各单位建设、筹集小康住宅的积极性,推动了全市康居工程的实施,为鼓励各单位挖掘内部潜力,多渠道筹集小康住宅,现就康居工程实施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单位自建、联建(指本单位所分部分)的住宅,应首先用于解决本单位的住房困难户。如果不能一次性解困,用于解困的住宅面积不少于所建或所分住宅面积的70%。
单位可用新房解困,也可用腾出的二轮房解困。用二轮房解困的,按困难户安置住房的实际面积计入小康住宅面积,享受税费减免。
二、用于解困的小康住宅占所建或所分住宅面积70%以上的,其所建或所分全部住宅面积均可享受税费减免。
三、各单位自建、联建的小康住宅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康住宅,应减免税费已交纳的,可凭市康居办开具的税费减免证明,由收费单位核定后,予以返还或在其新开工项目中冲抵。
四、各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对其行政辖区内的市属单位自建、联建的小康住宅,应比照京政发[1993]50号文件的规定及所在区县的具体实施办法,给予税费减免。
五、各远郊区县在切实解决好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困难的前提下,经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批准后,可以将解困范围扩大至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或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199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