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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康居工程实施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20 生效日期: 1995-02-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95]京康居办字第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94]京康居办字第3号、第8号文件下发后,调动了各单位建设、筹集小康住宅的积极性,推动了全市康居工程的实施,为鼓励各单位挖掘内部潜力,多渠道筹集小康住宅,现就康居工程实施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单位自建、联建(指本单位所分部分)的住宅,应首先用于解决本单位的住房困难户。如果不能一次性解困,用于解困的住宅面积不少于所建或所分住宅面积的70%。
  单位可用新房解困,也可用腾出的二轮房解困。用二轮房解困的,按困难户安置住房的实际面积计入小康住宅面积,享受税费减免。
  二、用于解困的小康住宅占所建或所分住宅面积70%以上的,其所建或所分全部住宅面积均可享受税费减免。
  三、各单位自建、联建的小康住宅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康住宅,应减免税费已交纳的,可凭市康居办开具的税费减免证明,由收费单位核定后,予以返还或在其新开工项目中冲抵。
  四、各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对其行政辖区内的市属单位自建、联建的小康住宅,应比照京政发[1993]50号文件的规定及所在区县的具体实施办法,给予税费减免。
  五、各远郊区县在切实解决好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困难的前提下,经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批准后,可以将解困范围扩大至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或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199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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