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6-26 生效日期: 1989-06-26
发布部门: 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外经贸财制字[1989]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筹备组): 
  《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中的第六条明确:“中央在各地的外贸、工贸进出口分支公司、地县外贸公司以及外贸自属生产企业(经营国家统一经营出口商品的有关企业除外),下放地方管理,并与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在财务方面脱钩,与地方财政挂钩。下放单位的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和国拨流动基金由原单位继续使用,其所有权的处理问题,由经贸部、财政部另行规定”。近来,一些地区和单位不断询问下放单位的固定资产和国拨流动基金所有权的处理问题。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们正在调查、研究制定有关处理办法的规定,因此,在未正式明确处理办法和规定以前,下放单位的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和国拨流动基金仍由原单位继续使用,维护和保养,任何单位都不得将这部分固定资产和流动基金随意抽调、划转和作价处理,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此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擅自抽调、划转的,应予纠正或清偿。 
 
 

1989年6月2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