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外经贸进出出字[1989]第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各总公司:
经过中日双方多年的努力工作,日本政府有关方面即将考虑对中国稻草进口解释禁令。为了做好对日本稻草及其制品出口的准备工作,使该商品有秩序地进入日本市场,避免一拥而上、多头出口现象的发生,现对稻草及其制品对日出口规定如下:
一、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协调管理对日出口稻草及其制品,组织有关公司联合经营出口,负责考察确定生产点,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杀菌检疫工作。争取只出口稻草制品,不出口稻草。
二、对稻草及其制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稻草及其制品属劳动密集型产品,不搞中外合资、合作生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