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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2-11 生效日期: 1993-02-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房修字[1993]第077号

十八个区(县)局、三个直属管房公司、各开发公司房管公司
  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修缮管理处。

  特此通知

1993年2月11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障城镇房屋的安全住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加强城镇房屋维修,提高房屋修缮水平和房屋完好率,确保人民群众房屋住用安全,实现“少塌房、不死人、安全渡汛”,是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管经营、修缮公司均应执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的城镇房屋防汛实行行政管理。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三位一体,对辖区内房屋安全实行“谁有谁保,谁管谁保,谁查谁保,谁修谁保”的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设城镇房屋防汛指挥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管经营、修缮公司,应建立防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辖区防汛工作的实施。
  市局、区(县)局、公司防汛领导小组组成防汛指挥网络,负责全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


    第六条   防汛办公室由行政、技术、管理、器材、劳动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防汛常务工作。


    第七条   所、队、分公司等基层单位应组织抢修专业队伍,服从本区(县)局、本公司直至市局防汛指挥部的调遣。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八条   对房屋定期进行汛前的安全检查是防汛的重要准备工作。经房屋安全检查发现的断柁、断檩、柁头(柱根)糟朽,墙身严重歪闪酥碱;楼房外檐装饰灰皮酥裂等急迫性有碍安全的工程,要采取断然措施,及时组织抢修排险。


    第九条   认真落实汛前的房屋安全修缮工程。
  1.增加房屋安全度的木结构加固工程;一般危险的房墙拆砌工程;已掌握的严重漏雨楼、平房的补漏工程;浸泡房屋建筑的积水排除工程应在当年上汛前完成。
  2.严重危险需翻挑的平房大修工程应在当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因工程数量较大,限期内完不成的,应采取确保安全的支顶、加固,动员住户迁出,拆除危险房等有效措施。
  3.严重老朽危险的电线更新工程,应在六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妥善安排防汛、渡汛工程:
  (1)直管房屋庭院中的下水管线,在当年六月底前普通疏通一遍。全部吊井、联接井等下水设施在疏通下水道的同时清掏一遍。
  (2)汛前有计划地安排化粪池的清掏,积淤外溢化粪池要及时清掏。残缺、破损的化粪池(井)盖补换整齐。
  (3)低洼院落的排水明沟,六月底前普遍疏浚一遍。
  (4)组织专业人员对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及共用电视天线等避雷设施进行接地、防雷性能的检测,及时排除故障,杜绝雷击事故。


    第十一条   准备足够的抢险用材料、车辆、防水照明的灯具、水泵等器材。专料(具)专用,专人保管,不准挪用。电动排水泵用电源的设置应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重点的防范地区(点)要制定汛中群众紧急避险、转移、安置方案。


第四章 渡汛实施



    第十三条   市城镇房屋渡汛的上汛时间一般定为当年六月上旬的第一个星期一,下汛时间为当年九月十五日。各区(县)局、公司当年的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抢修组织人员名单及值班表于五月十五日前报市房地产管理局防汛办公室。


    第十四条   汛期,各级防汛组织实行有领导干部带班的昼夜值班制度。值班电话要有专人值守。对群众来电、来访、来信均应详尽记录,迅速传达,礼貌答疑,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危险房、积水房、老旧破损房清册。汛前认真组织有目的的房屋安全复查。复查工作以老旧破损房、异产毗连房的天沟、开间明柁,危险院墙,低洼积水院防水措施的有效程序,楼房地下室回水倒灌等为主要内容。要有复查记录,并有复查人员签注的查定结论。


    第十六条   实行“雨季不过查房不止”的制度。在雨汛过程中,各基层单位均需安排人员按分工的责任区、段认真进行雨中、雨后的巡回检查。登记房屋的安全状况,漏雨部位,积水情况。雨后及时组织修复。巡查中发现的房屋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组织抢修、抢险。


    第十七条   雨中抢修抢救措施:
  1.雨中用简易的换瓦、苫盖等方法可以消除漏雨的,立即予以换瓦或苫盖。
  2.墙体湿透,墙体内侧漏水流淌,苫盖无效,且墙体有下沉、倾斜、变形情况的应立即支顶防护,必要的应转移住户。
  3.木屋架及砼承重构件滚动、倾斜、裂隙发展增大的,立即支顶、加固防护。险情严重的,转移住户。
  4.地区或庭院积水严重,查明积水原因,堵挡进水孔道,设泵抽水。设法控制市政雨(污)水口的积水回灌。
  5.人防工事或其它地下洞穴沉陷,秧及房屋安全的要查明情况,估计可能波及的范围,立即转移住房,支顶房屋。报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废弃坑、井、洞穴塌陷的立即组织回填。
  6.因地表沉陷造成地下埋置的上、下水管道线破、裂,使地面塌陷范围继续扩大的,报告有关部门并关闭事故区管线前、后端的截门,堵住管道上游的入水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抢修。
  7.临街院墙倒塌,立即清理现场,防止阻塞交通。临街房屋倒塌,局部清理后,立即加设遮挡,以免有碍市容观瞻。


    第十八条   房屋破坏事故的处理:
  1.发生房屋严重破坏事故,要保护现场,首先抢救伤亡人员。一般损伤的可护送就近医院医治,伤势严重的立即报告市急救中心救治。
  2.报告公安部门,做好现场治安保护。房屋破坏波及市政煤气、热力、供电等线路或设施安全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应的工作。
  3.对事故现场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抢救的有关过程,保存现场状况的记录资料。
  4.会同街道居委会、公安、保险等部门清查财物损失情况,登记造册。
  5.发生房屋严重破坏事故时,除应立即向市房地局防汛办公室电话通报情况外,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局详细书面报告,填写事故报告表。


第五章 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城镇房屋防汛的管理责任:
  1.私有自住房的汛中住用安全,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房管部门负责监督。
  2.私有出租房的安全渡汛,凡执行国家现行私房租金标准的由房管部门负责查房或危房抢修;凡议价出租的,由房屋产权人负责查房或危房抢修。房管部门负责监督。
  3.单位自管公房的安全渡汛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无检查或抢修技术条件的,可由单位委托房管部门代查、代修。
  4.已征用尚未拆除房屋的防汛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由用地单位负责。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行政上的监督。


    第二十条   城镇房屋防汛的法规和技术文件:
  1.房屋安全检查要点,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安全检查技术要点》执行。
  2.房屋安全检查技术鉴定,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范》执行。
  3.房屋抢修与修缮,执行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平房木结构加固技术》及《房屋大、中修工程定案和验收标准》。
  4.房屋完损状况评定,依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执行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房屋完损等级评标准实施规定》。
  5.危险房屋鉴定,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6.危险房屋修缮管理,执行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7.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执行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8.城镇私有危险房屋的修缮管理,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89]58号文)。
  9.单位自管公房的管理,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78]109号文件)。
  10.城市房屋修缮须全面贯彻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城镇房屋的防汛经费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1.各级直管公房及托、代管房屋的检查经费由各级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在年度房屋安全检查经费中列支,抢修及恢复性修缮经费由修缮经费项下列支。
  2.单位自管房屋检查,抢修及修缮经费,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委托房管部门代查、代抢修、代恢复性修缮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3.私人所有房屋安全渡汛的安全检查及抢修费用,按市政府及市房地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防汛管理



    第二十二条   防汛工作的计划管理

  各级防汛领导小组,每年上汛前要结合本单位安全防汛组织,汛期施工、汛中防范重点及措施等编排当年渡汛工作计划。各区(县)局、公司于当年五月三十日前将计划报市局防汛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防汛工作的施工管理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当年汛期中进行的修缮工作项目,制定雨施方案。特别对汛期或临近汛期进行的屋面防水施工,应严格落实防雨措施。保持房屋在雨汛施工中的正常使用,减少对住户的干扰。


    第二十四条   防汛工作的汛期监督管理各级防汛领导小组,要加强汛前、汛中不同阶段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抽查或联合检查,抓住重点,防范疏漏,解决疑难,消除薄弱环节,保障防汛、渡汛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防汛工作的总结报告制度
  各级防汛领导小组在每年下汛后,及时总结渡汛成果、成功经验,事故教训,好人好事。各区(县)局、公司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防汛总结报市房地局防汛办公室。
  日常的种类统计报表,按要求、按时逐级上报上一级管理机关。


第七章 责任、纪律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检查与修缮的责任和纪律
  1.房屋安全检查要做到对房屋的危险隐患百分之百的查出来;对房屋的每个需要检查的部位百分之百地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危险隐患要百分之百地及时解除。
  2.做好私房拒查、拒修户的思想工作,动员房屋所有人把房查好。对产权人、住房人坚决拒绝检查、抢修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存档备查。
  3.直管公房,原则上不应存在拒查户。对坚决拒绝检查、抢修的亦应履行手续。
  4.树立廉洁奉公的公仆意识,如实确定修缮施工方案。不准对住户“吃、拿、卡、要”。
  5.房管部门受托代查、代修的取费,要严格计算标准,收费要合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市局每年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圆满完成防汛任务,无倒塌责任事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各单位可制定相应的具体奖励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不力,导致发生责任事故或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依《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责任人的民事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应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全市城镇房屋防汛、渡汛的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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