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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关于海珠区新窖镇官洲岛房地产权登记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8 生效日期: 2000-08-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为加强农村房地产权属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海珠区新镇官洲岛房地产权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组织实施,海珠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登记工作。 
  二、登记范围: 
  (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及其他项权。 
  (三)农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的所有权、他项权。 
  (四)国有土地上兴建的房屋的所有权、他项权。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房地产权,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三、申请登记时间为2000年9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止。不能如期申请的,须经海珠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方可延期。 
  四、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应向海珠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或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文件。 
  (三)用地、规划报建资料或者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农村房地产权登记的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土地地籍、房产调查。 
  (三)初始登记公告。 
  (四)权属审核。 
  (五)确认房地产权并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核发房地产权证。 
  (六)立卷归档。 办理初始登记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权属审核结果发布公告,公告期为15日。 
  六、市、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确认权属,并按下列规定核发证书 : 
  (一)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二)使用农民集体的农用地的,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三)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建房屋,核发集体土地房地产证;共有的房屋,核发集体土地房地产共有证。 
  (四)依法抵押农民集体的房地产的他项权,核发他项权证。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使用、处分该房地产以及城市建设征用拆迁补偿的凭证。 
  七、1995年7月11日《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施行后,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满两年内未建设住宅的,有关批准用地文件(含宅基地证)自行失效;用地文件失效后建设的住宅不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八、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兴建房屋或者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 地转让(含合建)给非本村村民建设房屋的,必须依照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管 
  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申请房地产权登记。 违法用地,不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九、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 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干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妨碍房地产登记工作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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