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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6 生效日期: 2003-08-16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0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之外,其余事业单位原则上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2.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进行。对属于政策性安置(包括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支边内调人员等)的超编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列入实行聘用制范围,超编因素通过自然减员或调整逐步消化。 
  3.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要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为依据。在该文下发前已完成推行聘用制工作的单位,或按原批准的改革方案正在推行聘用制的单位,聘后管理特别是考核和辞聘、续聘、解聘及相关补偿标准都要按该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进行改革的单位,要根据该文精神及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已签订过聘用合同的单位和人员,属3年以下短期合同的,要在合同到期续聘时,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属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2004年底前全部更换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人员,要在合同期满续聘时,更换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聘用合同文本。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上级任命的领导人员和依法选举产生的党群组织的专职负责人,不签订聘用合同;上述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时,应按规定进行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副县级以上规格的事业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聘用。 
  6.单位首次推行聘用制时,在职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的,应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违背。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病假期满后,应按规定及时商签聘用合同。此前被批准停薪留职的人员,愿意回单位工作,且本人情况符合聘用资格条件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本人提出辞职的,按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既不愿回单位工作也不提出辞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对不属于上述情况且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但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择业流动期,期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活工资);择业期内联系到新单位的,原单位协助办理调动手续;择业期满未联系到新单位的,视为本人自愿辞职,原单位负责办理辞职的有关手续,并将其档案及人事关系等转往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择业期内,如果个人提出聘用要求,单位有权不予聘用。 
  7.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单位或系统内培训转岗、兴办新的产业或鼓励自主择业、辞职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8.聘用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除规定或约定的合同变更条件出现外,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事项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按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除不可抗力或法定理由外,逾期不做出书面答复即视为同意变更。 
  9.实行聘用制后,要严格解聘、辞聘制度。除法定或双方约定的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出现外,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均不得随意解除聘用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聘用合同期满后,在岗位及条件不变时,原受聘人员的技术能力及表现情况又符合岗位要求的,要优先予以聘用。 
  10.受聘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解聘、辞聘后应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和管理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市“555人才工程”人选,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各层次人选; 
  (2)掌握聘用单位重要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或掌握重要经营业务渠道,脱离原岗位未满两年者; 
  (3)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11.实行聘用制后,聘用单位解聘人员,除法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外,单位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办发[2002]35号文件有关计发经济补偿的“上年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被解除合同前上年度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包括固定工资、活工资、津贴和补贴。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由聘用单位一次性发给。事业单位被撤销或合并,其聘用人员由组织统一安排工作的,聘用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组织不做安排或自谋职业的人员,应按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2.在履行合同中,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除出资培训、保密等方面损失赔偿外,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含违约金、赔偿金)一般不得超过个人解除本合同前一年在聘用单位取得的货币性收入的1.5倍。 
  13.聘用合同期满时,当事人一方如果因正当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逾期未通知对方的,即视为在原聘用合同条件不变情况下同意续签,并办理合同续签手续。逾期未书面通知对方,原合同到期后又拒绝在原聘用合同条件不变情况下续签合同的,按受聘人员原聘用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对方误工损失。 
  14.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要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范围。补充新进人员要在有编制、有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进行。严禁借推行聘用制之名,违反人事计划政策,擅自突击进人。军队转业干部、边疆内调人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要在统一接收安置的基础上,实行聘用制管理,聘用期限、待遇、合同签订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15.事业单位新进的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即为其试用期。政策性安置人员不实行试用期。 
  16.在推行聘用制过程中和实行聘用制后,职工由事业单位向企业流动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处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精神办理;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保险问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规定办理。 
  17.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各级、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进行分配制度和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以聘用合同为基础的聘后管理,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单位事业不断发展。 
 
 
二○○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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