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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60号文件精神一步深化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5 生效日期: 2003-07-25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3]5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当前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面临的形势 
  2001年4月以来,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事故多发的煤矿、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排查治理了大量事故隐患,查处纠正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生产经营秩序明显改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好转。但从前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弱化,监督管理出现滑坡;违规违章行为有所抬头,非法生产经营有所反弹,一些重大事故隐患仍未得到彻底排除;一些行业事故总量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相当严峻。 
  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各项部署,坚决克服松懈厌战及畏难情绪,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通力合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善始善终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攻坚战。 
  二、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深化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消除隐患;强化执法、严格管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巩固成果、防止反弹;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是通过取缔、关闭非法、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淘汰浪费资源、技术落后、危及安全的生产工艺,理顺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二是通过安全生产排查,整改、消除现有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力争实现全年全省事故总量下降10%;三是通过严格执法监督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理顺安全生产体制和工作机制;四是通过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防范素质,推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逐步解决安全生产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问题。 
  三、突出重点,继续全面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贯彻落实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6月19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1]10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43号)精神,对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开展煤矿安全评估,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完善事故预案和抢险救灾设备。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的监控,对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依法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加强对改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依法规范其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破产重组过程中安全管理,防止失管失控。严格小煤矿治理整顿和复查工作,对死灰复燃的小煤矿、截止2003年7月1日未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验收通过的小煤矿和复查不合格的小煤矿,一律由所在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予以关闭。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强化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严格安全条件验收和资格审查。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单位,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坚决实施关闭。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工作,查找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对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凡未经安全评价或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装置,一律不得生产和使用;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督,严格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严防危险化学品流失。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深入开展“整治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建立完善勤务机制,加大对违章行为查纠力度;抓好客运车辆的源头管理,严格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加强对事故多发地区和点段的监控,加大对重点地区和点段的治理整顿力度。推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情况公告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限期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肃查纠病车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者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坚决打击并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整顿违规经营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船等“四客一危”船舶的企业,严肃查处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坚决禁止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和车辆下水上路。 
  (四)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确保城镇建设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提高防御火灾能力。按照省政府6月30日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对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众场所,对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厅、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的消防安全疏散的通道、安全出口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者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铁栅栏以及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者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五)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集中抓好各类小金矿,特别是大量使用氰化物等剧毒物品的小金矿、采石场和稀有贵重金属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尤其要加大各类个体私营小矿山和小采石场的整治工作力度。严格安全生产条件验收,开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估和尾矿库安全评价,加强专项验收督促检查,确保验收和评估、评价质量。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矿山,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矿山、小采石场。对非煤矿山井下开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及地面的危险化学品库、尾矿库、爆破器材库、采矿场、混汞法选金设施和金矿露天氰化堆浸场,要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消除重大隐患。 
  (六)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周边安全专项治理,对安全距离内的各种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坚决依法拆除。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要依法查处;对无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坚决实施关闭并依法查处。 
  (七)建筑施工、城市交通、城市燃气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认真做好对城市公交、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交通事故和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坚决查处非法制造、安装、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八)其他相关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行业和领域,也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洁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牵头指导,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煤炭工业局牵头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交通厅牵头负责指导;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国防科工委牵头负责指导;农机和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农业厅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指导;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方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分别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指导。省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尽快制订下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指导方案。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省辖市人民政府市长、县(市、区)长为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领导责任;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职为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领导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建立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气汇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提高整治工作效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执法,严格按标准检查验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质量。省政府将组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整治不力、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各级、各有关部门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之机对企业收取各种费用。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作出处理。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确立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整改监控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构建全省安全生产法律支撑体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逐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法法规的落实。所有重大危险源都要落实监控责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和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备案,所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都要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专项评价和验收,切实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预防关。 
  (四)创新监督管理手段,实施分类指导。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评估、评价等现代安全管理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科学、系统评估、评价,根据划分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的企业,以及发生过重大以上事故的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评价。对安全状况差的企业要加强监督,进行重点整治,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严重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做好稳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安全生产法法规知识,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守法经营的观念,为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顶着不关、拖着不整、失职渎职、欺上瞒下、充当非法生产经营保护伞的行为和人员,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的地区和行业,要公开曝光,依法处理。要加强政策宣传,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确保各项整治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和整治期间的社会稳定。对别有用心、蓄意闹事,阻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 
  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60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突出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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