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的通知》及《中国银行关于收兑外汇兑换券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30 生效日期: 1993-12-30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中银财[1993]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我国当前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工作的精神,中国银行将从1994年1月1日起,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现将我行《关于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的通知》及《中国银行关于收兑外汇兑换券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你行,请立即在辖内进行传达,遵照执行。 
  随函印发的上述《通知》和《规定》系在外汇兑换券停止发行和收兑期间,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工作精神,保障外汇兑换券停止发行和收兑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作的全行统一做法,以维护我行信誉。因此随函印发的上述《通知》和《规定》只作行内贯彻执行用,一律不对外张贴、广告、宣传。 
 
  附件一: 
 
 
关于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的通知 
 
  一、1994年1月1日起,外汇兑换券停止发行。 
  在市场流通的外汇兑换券按现行规定可以继续使用,逐步收回。原批准收取外汇兑换券的境内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允许继续收取外汇兑换券。 
  二、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凭本人护照或有关身份证件,可以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汇率向中国银行兑回外汇;已携出境外的外汇兑换券,凭本人护照或有关身份证件到当地中国银行兑换外汇或到与中国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办理托收。 
  三、境内居民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可以继续使用,如果要求兑换,可以按规定的人民币对外汇券1∶1的比价兑换人民币。 
  四、外国驻华外交机构、民间机构、国际组织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及其存款,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汇率兑换外汇或转为外汇存款。 
  五、原批准收取外汇兑换券的境内机构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及其存款,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汇率折成美元,并按当日公布的官方汇率结汇。 
 
  附件二: 
 
 
中国银行关于收兑外汇兑换券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我行《关于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的通知》,外汇兑换券(以下称“外汇券”)将从1994年1月1日起停止发行,现就我行收兑外汇券的办法明确规定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我行各级机构对外汇券只能兑入,不得兑出。 
  二、对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持有的外汇券,凭本人护照或有关身份证件可以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卖出价办理退汇或转为外汇存款。 
  三、外国驻华外交机构、民间机构、国际组织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外汇券及其存款,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卖出价兑换外汇或转为外汇存款。 
  四、对原经批准收取外汇券(有“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的境内机构持有的外汇券及其存款,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卖出价折成美元,并按当日公布的官方汇率兑付人民币。 
  五、对未经批准收取外汇券(无“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的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外汇券,如果要求兑换,可以按1∶1的比价兑付人民币。 
  六、对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外汇券及其存款,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卖出价折成美元,转为外汇存款;如欲兑成人民币可按当日公布的官方汇率兑付人民币。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凡根据以上规定办理退汇,必须开具退汇水单,作到日清日结,保证帐实相符。 
  (二)为了维护我行信誉,在收兑外汇券工作中,如外钞库存不足或币种不能满足客户要求时,可采取预约登记、约期办理或商客户调换外钞币种等办法适当妥善解决,一律不得因此拒办收兑。 
  (三)原则上我行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行、处均应办理外汇券收兑,各行可根据本行外钞库存情况和业务人员状况确定收兑收汇券的行、处,并以公告等形式通告客户。代兑点不办理外汇券收兑业务。 
  (四)收兑外汇券所需的外钞,按现行外钞领取渠道和办法申领。从1月3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每天(节、假日除外)向各自的外币集中点行报送美元、日元、港币及本地区支付量较大的外钞库存情况,集中点行从1月3日起每天以传真方式向总行财会部出纳管理处报送本行及本片各行的上列外钞库存情况。集中点行要对本片各行外钞余缺进行及时调剂,组织调运,如本片内各行间调剂解决有困难,请提前5天将所需调入外钞的币种、数额通知总行财会部出纳管理处。各行对辖内机构外钞的余缺情况要随时掌握,及时调剂、调运,保证支付,维护我行信誉。 
  (五)外汇券停止发行后,办理外币兑换业务需相应增加人民币备付金,请各行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和联系,增加对我行人民币现金供应,保证外币兑换业务的正常进行。 
  (六)在收兑外汇券过程中,对于代兑点交回的外汇券,凡属代兑单位用自有外汇购买的,我行应按1993年12月31日的汇卖价购回。 
  (七)各行收回的外汇券暂时就地整点入库保存,如何上交发行分库,总行将另行通知。 
  (八)在收兑外汇券工作中请注意鉴别真假,防止误收假外汇券,对残损外汇券的收兑,按现行规定办理。 
  (九)对于本规定第二、三条中所述及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要求以人民币办理退汇时,必须凭我行199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兑换水单,并按照以前有关退汇的各项规定掌握。 
  (十)侨汇物资供应票同样于1994年1月1日起停止发行。 
  停止发行外汇券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请各行认真组织实施,要顾全大局,根据总行统一安排,相互支持,保证收兑外汇券工作的顺利完成。各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会部出纳管理处联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