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汇管函字〔1993〕第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浦东分行国际部: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93)汇管函字第284号《关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转发你行,请按照执行。
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
(汇管函字〔1993〕第284号)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就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受托行、解付行在向出口单位解付货款时,应当出具注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二、银行要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上分别注明从出口收汇中扣付的运保费(有运保费单据的)、经批准的佣金及银行费用等。
三、信用证及托收项下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上需标明该笔货物出口的核销单编号。
以上三点,请转达所辖行贯彻执行。
199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