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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02 生效日期: 1993-12-02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汇管函字〔1993〕第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浦东分行国际部: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93)汇管函字第284号《关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转发你行,请按照执行。 
  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 
 
 
(汇管函字〔1993〕第284号)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就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受托行、解付行在向出口单位解付货款时,应当出具注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二、银行要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上分别注明从出口收汇中扣付的运保费(有运保费单据的)、经批准的佣金及银行费用等。 
  三、信用证及托收项下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上需标明该笔货物出口的核销单编号。 
  以上三点,请转达所辖行贯彻执行。 
 
 
199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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