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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1 生效日期: 2004-02-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 
  现将《吉林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吉林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二○○四年二月一日 
 
 
吉林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道路运输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交通部确定的“三关一监督”安全管理职责和《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省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化学危险品运输的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运输重大事故与交通主管部门、运输管理机构、运输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等挂钩。 

    第四条   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等责任造成运输重大事故的,建议当地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运输重大事故指一次道路运输事故死亡3人以上(《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6),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运输生产事故。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经营者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齐抓共管。其责任如下: 
  (一)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负责运输安全生产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实施;组织召开运输安全会议,分析、研究和布置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有关部门查处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运输安全生产事项审批。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责任:负责运输经营者的资质管理;落实车辆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规定,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客运驾乘人员、化学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并对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督促运输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责任:负责制定并落实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并落实责任制;加强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和维护,做好车辆“三检”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尤其是驾驶员的教育;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实行公车经营;签订安全管理合同,违者按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组织安全管理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 
  (四)客运站的责任:负责源头运输安全生产监督,落实管理制度和措施;按照营运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做好“三品”检查工作;对进站客车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例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五)从业人员的责任:遵守交通规则和各项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开超员、超载、超速车,不酒后驾车,不开带病车;做好行车中的车辆检查;不在站外发车和揽客上车;不检超员票,不售超员票;履行化学危险品押运员的职责。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未履行运输安全生产监督职责造成后果的,作如下处理: 
  (一)取消当年交通文明市、县的评比资格。 
  (二)建议当地政府追究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建议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处(科)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具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履行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作如下处理: 
  (一)取消当年文明单位评比资格、省运管局不予经费补贴。 
  (二)建议当地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运管处(所)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处(所)长行政记过处分。 
  (三)建议当地运管处(所)给予经营资质把关不严、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发证、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发放从业资格证、源头管理失职、渎职的科长(运管驻站办公室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具体管理人员调离执法单位,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二)同时取消企业新增运输经营权投标资格二年、取消该班次经营权、取消当年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三)同时建议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视事故情节,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交通部门直属运输企业)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刑事处罚或撤职的,不得再担任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对非交通部门直属企业建议其主管部门参照交通部门企业处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四)属安全、技术管理、以包代管、安全教育不到位、安排驾驶员与要求不符、安排驾驶员疲劳驾驶、超员行驶问题,建议本单位给予部门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具体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客运站出现重大事故或未履行源头安全生产职责造成后果的,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客运站停业整顿。 
  (二)同时取消客运站当年文明单位评比资格、客运站级别降低一个等级、降低客运代理费收取标准。 
  (三)同时建议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客运站站长和主管站长行政记过、记大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刑事处罚或撤职的,不得再担任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 
  (四)属“三品”检查、售超员票、检超员票问题,建议客运站给予值班站长降级处分;给予当班站务员开除公职处分。 
  属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上岗、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客车超员出站等问题,建议客运站给予值班站长降级处分;给予当班站务员开除公职处分。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客车驾驶员、乘务员,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等,在重大运输事故中负50%以上责任的,建议本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运输事故的从业人员,由当地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其从业资格证,取消其运输从业资格,今后不准再进入运输市场从事道路运输服务。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在四小时之内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省厅将组织人员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依据本规定向当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发送《吉林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处理建议(决定)书》(见附件)。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安全措施落实、从业人员、经济损失和采取措施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依照本规定和《吉林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处理建议(决定)书》,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将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报省交通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吉林省交通厅。 
 
 
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处理建议(决定)通知书 
 
 
( )交运字 [ ]年 第 号 
 
() : 
  依据《吉林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条之规定,就 年 月 日发生的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处理,建议(决定)如下:若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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