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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 2003-12-3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3]58号

各市居、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67号)要求,省政府纠风办、企业减负办、省交通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共同对全省道路收费站(含收费点,下同)进行了认真审核。经研究,现就我省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整顿及以后新设道路收费站收费期限的核定原则 
  (一)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统一按30年核定。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从全线开通收费时算起;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经营期限执行。 
  (二)开放式(主要是二级公路)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核定收费期限,应区分各站偿还借款能力的不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站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投资经营协议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收费经营期限核定。 
  (三)城市道路收费站收费期限可参照(一)、(二)项规定的原则核定,由城建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撤消、调整站址、实行双向收费的收费站 
  (一)撤消与合并的公路收费站: 
  咸阳市礼泉泥河沟大桥、渭南市蒲城县翔村、榆林市神木县陈家沟岔大桥、渭南市小泉、宝鸡市扶风七星河桥、宝鸡市蔡家坡公铁立交桥、商洛市商郧丹江桥、安康市平利关垭子和西安市耿镇渭河大桥等9个收费站于2004年1月31日终止收费,予以撤消,上述收费站须于2004年3月1日前拆除收费设施。汉中市勉县马营汉江桥收费站并入勉(县)宁(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各有关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的衔接工作,确保公路畅通。 
  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一卡通”一期工程建成后,撤消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的三桥立交、灞桥立交,西(安)潼(关)高速公路的临潼等3个主线收费站。 
  (二)调整站址的收费站: 
  宝鸡市蔡家坡收费站移至歧山县城南,设立凤鸣收费站;汉中市纪寨收费站移至勉县城西武侯镇,设立武侯收费站;榆林锦界收费站移至铜(界)大(柳塔)K2+500处,站名不变。 
  (三)实行双向收费的收费站: 
  汉中市褒河大桥、武侯,渭南市陈庄、宝鸡市凤鸣等4个收费站实行双向收费,每站收费人员定编40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 
  三、清理整顿工作遗留问题处理 
  (一)被撤消的公路收费站遗留债务由省交通厅按照“核实债务、区别对待、以补为主、并补结合、量入为出、分年实施”原则,使用撤站还贷平衡资金处理。 
  (二)被撤消的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遗留问题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凡属各市、县、区交通局、公路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借调人员,原则上仍由原单位安置;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学生及军转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可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后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三)被撤消的收费站,必须及时拆除收费设施,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恢复路面,确保路产处于完好状况。 
  (四)其它相关问题由省交通厅、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纳入正常工作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收费公路规划 
  根据《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全省收费公路规划管理必须执行“统一规划,从严审核,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基本原则。高速公路收费站应按照建设规划设置;二级公路收费站设置要从严审批,应根据全省集中的“撤站还贷平衡资金”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撤并,总量原则上控制在100个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收费道路规范化管理工作 
  经本次审核,保留的道路收费站(详见附表)由省政府纠风办会同省交通厅、建设厅、财政厅、省物价局向社会集中公布收费站名称、站址、收费方式、收费起止期限,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期限届满即行撤站,不再延期收费。 
  各收费管理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控进人,分流冗员,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加大偿还贷款工作力度,在省政府核准的收费期限内,提前偿清债务的,随即撤站。 
  省交通厅要继续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陕政发[2000]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公路养护和收费站的管理;省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国家关于收费道路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省建设厅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道路收费站规范化管理。 
  省交通厅、建设厅对本次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公路收费站、城市道路收费站要健全管理资料,重新统一核发公路收费站、城市道路收费站标牌。各收费站要向社会公布设站的政府行政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期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符合国家规定保留公路、桥隧收费站一览表(附表略) 
  附件2:符合国家规定保留城市道路收费站一览表(附表略)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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