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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8 生效日期: 2004-02-18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4]35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中央、自治区、兵团、军区、武警驻乌各单位: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强化城市服务功能,创造优美、整洁、文明、舒适的城市市容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及标准 
  工作目标:通过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提高市容环卫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 
  环境卫生标准:环卫设施设置合理,适应环卫需要;道路清扫保洁率达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垃圾清运密闭化,日产日清,无二次污染;街道路面平整干净,开挖道路周围环境整洁,冰雪清除快速干净。 
  市容市貌标准:建筑物立面清新亮丽,集贸市场管理有序,建筑工地内外整洁,遮挡墙设置美观;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设置规范;景观灯光设施整洁、完好、安全,日常维护到位,按照规定正常开闭;路灯功能完好,亮灯率达97%;公共交通车容清洁,车辆清洗场所干净、无污染。 
  二、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度 
  (一)强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继续纳入市级目标考核内容,市人民政府将年度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各项内容和任务,以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明确具体目标、标准和责任人。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将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所属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实行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成立乌鲁木齐市市容环境卫生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局。主要负责制定市容环卫工作目标责任、督促检查、考核考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开展市容环卫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工作,并向市综合目标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考核意见;负责组织实施目标管理总结表彰工作。 
  各区(县)、街道办事处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目标责任和管理办法,分解目标,细化任务,确保落实。 
  (二)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检查工作机制。 
  1.加强市、区、街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日查、周报、月评比和年考核(半年和年度考核)工作制度,强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落实行政主管领导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每月(月底)进行一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区(县)政府领导每周(周五)对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领导每天(上午或下午)对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市容市貌、卫生保洁、垃圾(冰雪)清运、环境污染等。每次检查情况按时上报同级政府,作为年度考核评比依据。 
  2.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追究制。对责任区内出现乱倒垃圾污物、积存垃圾等违反《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的,追究所在责任单位行政主管领导的责任,凡市容环境卫生不达标的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单位负责人不得参与先进评比。 
  (三)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竞赛评比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根据市政市容目标管理评比办法和市容环境卫生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在全市每月开展一次市容环境卫生竞赛评比活动。市以区(县)为基本单位,区(县)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基本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以社区为基本单位,按照评比标准评出优胜单位、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优胜单位张挂红旗,不合格单位张挂黑旗,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单位视为年度市容环境卫生不达标单位,评比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各单位根据划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1.各驻地单位、村庄及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绿地、施工现场、公共场所和风景区等的责任范围,按其管理范围和服务区域界限划定。 
  2.建(构)筑物及其外立面和屋顶及各种设施的责任范围,按其自身表面和占地范围划定。 
  3.各区(县)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划定。 
  4.跨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不明确的由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划定。 
  (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各级市政市容环卫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要设立环卫举报电话,受理市民投拆、举报,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整改和查处。保证市民投拆问题、来信来访答复率达到100%,办结率达到80%,并将办理情况纳入市容环卫目标考核之中。 
  (六)完善监督制度。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聘请1-2名环境卫生群众监督员,各级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定期召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征求意见,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 
  三、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管理权限下放,监督权限上收”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级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1.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环卫行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划、标准、市场监管规则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计划;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负责组织协调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各区先进经验的总结推广和信息服务工作;负责指导环卫协会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环卫行业的改革;负责组织实施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有毒有害垃圾统一申报、分级管理工作。 
  2.区(县)市政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负责监督、检查环卫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街(乡)环境卫生工作;负责依法对辖区内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实施清洁保障,调整完善卫生保洁责任区、责任范围;负责辖区内环卫机械化作业的落实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专项费用收取、上报、计划使用工作;负责部分小型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完成全市统一部署的环境卫生工作。 
  3.街(乡)市容办(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社区居委会、驻地单位按照区级分解目标和行业标准开展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清洁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和清雪工作以及环境卫生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配合市、区搞好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维修;负责对单位或个人垃圾按时定点投放的监管;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费的收取。 
  4.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做好区域内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落实,公共垃圾站点的日常管理以及区域内环境卫生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 
  (二)各级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市容管理职责: 
  市、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规定》、《乌鲁木齐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对城市市容、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建筑施工现场遮挡、车辆清洗行业、早(夜)市、城市“牛皮癣”和非法小广告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其他部门工作职责: 
  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物价、房地产、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城市北扩、东延西进”和“跳出旧城建新城”的发展战略,尽快调整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协调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资金的投入,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要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每千人配备3名环卫工作人员的标准(按“实际人口”)配备环卫职工,要加快环境卫生协管员队伍的组建工作,人员按本区现有行政综合执法队员编制数的30%-40%配备。 
  (三)进一步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做好垃圾转运站建设,公厕新建、改建等基础性建设工作,可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放开建设权、改造权、经营权。要按照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城市规划要求,科学设置垃圾容器、果皮箱等环卫设施。进一步加大环卫机械设备的更新和购置力度,提高环卫工作机械化作业水平。 
  (四)加强对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市容、爱护环境的意识,营造尊重环卫工人劳动、维护环境整洁的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依法处理。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卫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制定市容环卫服务作业劳动定额,逐步建立按任务量和完成质量拨付经费机制。积极推行环卫作业队伍以经济责任承包和企业化管理为核心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中心城区要逐步推行道路清扫保洁,冰雪清除等市场化运作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垃圾产业化发展进程,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科学指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运营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系,实现垃圾处理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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