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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居民委员会正副主任生活补贴、福利待遇及经费开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9-04 生效日期: 1984-09-04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调动居民干部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文明居委会建设,现对居民委员会正副主任生活补贴、福利待遇及经费开支作如下调整: 
  一、生产补贴及福利待遇 
  1、担任居委会正副主任连续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的,每月补贴四十元;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补贴三十六元,十年以下的,每月补贴三十二元。每人每月物价补贴五元。 
  年满六十五周岁,或因病经区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继续工作,本人连续担任居民委员会正副主任满十年的,可以申请保养。经批准后发给保养证,领取保养费,标准为:连续担任居委会正副主任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三十二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二十八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二十四元。凡未到保养年限,因病不能继续工作,经区政府批准,连续任职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二十元;不足五年的,按一年发给一个月生活补贴的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助。无论任职或保养期间,公伤和疾病医疗费用,参照街镇企业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因病死亡,按原生活补贴标准发给三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2、从街道企业、居委会办的生产服务单位到居委会担任正副主任的,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并享受单位职工的同等福利待遇。如其工资低于三十二元的,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予以补足。 
  3、退休人员担任居委会正副主任的,由补足原工资改为每月补贴二十至二十五元;其退休工资(包括物价补贴)、医疗费、丧葬费仍由原单位发给。 
  4、对已享受保养的居委会正副主任,本规定下达后,按新标准执行,过去差额不补。 
  二、经费来源 
  1、市财政每年增拨二十万元作为添补居委会正常经费和奖励金等,包干使用。居委会正常经费每月按一百元标准拨给。新建居委会发三百元开办费,由市民政局从市财政增拨经费中支付。 
  2、居委会正常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区按照市人民政府宁府张字(1983)398号文件规定执行。 
  3、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厂矿企业居委会,其正副主任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以及办公经费,可参照本规定,由单位负责解决。 
  4、五县亦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所需经费由各县自行解决。 
  本规定自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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