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2 生效日期: 2002-03-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45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地)县党政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9]76号)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1]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机构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改革。 
  我区市(地)县(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能,增强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设置合理、运转协调、办事高效、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西药、中药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2.将产品质量纠纷仲裁职能,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由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乐设施及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职能。 
  2.原由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的质量监督职能。 
  3.原由电力部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监督管理职能。 
  4.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5.原由经贸部门承担的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战略”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的职能。 
  6.原由建设、劳动、经贸、电力、石化、建材、纺织、机械、冶金、煤炭、有色金属、贸易、轻工等部门承担的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及管理职能。 
  7.原由贸易部门承担的标准管理监督职能。 
  8.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职能: 
  (1)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2)农业标准化示范管理职能。 
  (3)销售计量器具单位登记备案。 
  (4)企业计量定级。 
  (三)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工业产品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技术审查;认证工作中的咨询和审查等技术性评价工作;技术机构评审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3.产品质量问题后处理环节中的技术分析、指导。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5.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6.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 
  (四)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三、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 
  3.贯彻落实《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防伪技术产品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管理本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4.负责本辖区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和本辖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5.负责本辖区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本辖区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实施量值传递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6.协助管理和监督本辖区质量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咨询人员,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监督管理本级质量检验机构,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7.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乐设施及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及有关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8.拟订、实施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行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负责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管理下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9.协助管理和指导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组织、纪检监察、劳动人事、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工青妇、机构编制、经费、资产、计划、审计等工作。 
  10.依法承担本辖区日常性的行政执法工作,受理本辖区涉及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及举报;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各类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实施现场处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11.承办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机构设置 
  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则上按现行行政区划设置。 
  (一)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设置 
  保留原设置的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和南宁地区、柳州地区、百色地区、河池地区、贺州地区共14个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正处级。其内设机构控制在6个以内;编制较少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机构要更精干些。 
  地级市的城(郊)区(除防城区外)不设质量技术监督局。原防城港市港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入防城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北海市铁山港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入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设置 
  保留全区81个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防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详见附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正科级。其内设机构控制在3个以内,不定级别。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全区各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编制共1535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53名(具体分配详见附表)。 
  (二)领导职数 
  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3名;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局长l名、副局长l-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行政编制3名以下(含3名)设正职1名;行政编制4-8名设1正1副;行政编制9名以上(含9名)设1正2副。 
  六、有关事项 
  (一)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 
  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领导,有关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自治区。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限额内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的用增人要求,到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报办理录用、调入手续。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人员分流 
  这次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实施。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人才资源,切实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人员分流工作要与优化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相结合;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从严治政,加强机关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通过分流富余人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同时,对临时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加强对人员分流工作的领导,根据有关分流政策规定,制定人员分流具体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安排工作有序实施。 
  (三)关于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七、组织实施 
  市(地)县林)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改革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加强对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推进机构改革,确保机构改革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注意把机构改革同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坚决完成精简任务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确保社会安定团结。要严格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 
  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改革工作2002年3月底前完成。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表(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