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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防雷检测机构管理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 2002-03-15
发布部门: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我省是雷电灾害高发区,防雷装置的质量对于防止和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人身伤害与经济损失关系极大。为了保证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检测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合法检测机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按规定建立现行有效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考核,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防雷检测机构,向社会提供的检测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而向社会开展防雷检测业务的机构,有关单位应拒绝接受其检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检测工作。 
  特此通告。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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