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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三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22 生效日期: 1989-04-22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征信调查与咨询服务暂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买入外币票据暂行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外币票据托收暂行办法》,一并下发你们,各行可依据这些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在实施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随时报告总行。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征信调查与咨询服务暂行办法 
 
  为搞好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工作,促进利用外资,加快四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对象 
  (一)凡国内企业单位因开展业务需对其业务对象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或需了解有关业务的经营管理,有关市场的动态,有关国家的财政、金融制度,经济政策和法规,有关对外经济合作,国内经济联合等方面的情况,均可委托我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机构办理。 
  (二)国外客户委托我行代其办理的有关征信调查与咨询服务。 
  二、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种类 
  (一)资信调查。 
  (二)商情咨询。 
  (三)投资咨询。 
  (四)金融咨询。 
  (五)经济可行性咨询。 
  (六)介绍客户。 
  三、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内容 
  各行对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内容应进行认真调查,收集整理,综合分析。向客户提供的咨询要情况真实、内容全面、建议合理、并具有经济价值。 
  (一)有关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作风、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信誉状况、财务收支、损益状况、支付能力等情况,其负责人的经营能力;有关公司的成立日期、大股东名册,法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二)国内外市场情况、商品价格以及贸易政策、做法。 
  (三)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市场状况和预测、投资机会分析、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评估等,为投资者提供可供选择的投资方案和模式;草拟、修订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为外商介绍我国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其他合作经营项目的财务、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和规定等。 
  (四)分析和预测国外某种货币、利率及金价的变化趋势;国家有关的外汇政策、法令和规定;提供可选择的外资利用方式及货币种类、信用方式、结算方式和利率水平等。 
  (五)某个建设项目或某项经营活动的全面、系统的调查、计算、比较、评估。如测定建设周期和投产时间;估算投资金额和回收期限;分析产品成本和利润;论证经济效益等,从而在财务、经济上探讨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既要考虑单个项目、单个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又要考虑项目在整个行业、地区乃至国民经济全局中的宏观经济效益。 
  (六)我行作为业务介绍人,为国内、外客户开展经济合作或商品交易“穿针引线”,“搭桥铺路”,通过联络介绍,沟通双方意图,协助业务商谈,促进达成协议。既可以受理国外客户的委托,在国内寻找合适的合资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经济合作对象;也可以受理我国各进出口公司、工厂、企业等单位的委托,在国外或国内其他地区、行业,物色资信较好、经营能力较强的客户,扩大经济联合或贸易往来。 
  四、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申请 
  委托单位委托我行办理征信调查、咨询服务时,要填具委托书,说明调查要求,交待调查对象的种类、要求及具体内容等。 
  五、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转托与终结 
  (一)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书后,应及时通过函、电将需办理的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要求通知代办方,俟接到代办方复函、电表示承办时,此项业务方始成立。 
  (二)根据代办方征信调查了解的情况,经过整理、分析后,应及时转告委托单位。通常只转告可以公开的数字和情况,应当注意保密,以免引起不应有的问题发生。 
  六、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收费 
  办理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应视调查了解的性质、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按规定收取费用。如委托代办方调查、咨询需支付外汇费用,应事先向委托人说明,经其同意后办理,并收取外汇费用。凡代理行来函、来电要求咨询客户资信的,原则上不收费。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买入外币票据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买入外币票据业务,为侨胞、侨属、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服务,便利国外人士来华旅游访问,特制定本办法。 
  一、买入外币票据的条件 
  (一)外币票据必须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公布外汇牌价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二)签票银行必须与中国工商银行有代理行关系,以便鉴别与核对印鉴。 
  (三)原则上持票人必须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有外币帐户,以便行使追索权。 
  (四)付款银行必须设在票据所属货币的国家境内,可立即将款项转入中国工商银行帐户的。 
  二、买入外币票据的范围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限即期的银行汇票(DEMAND DRAFT),包括银行限额汇票(即国际限额汇票INTERNATIONAL MONEY ORDER),但汇票的收款人或经过背书转让的持有人应具有银行认可的资信,其他汇票不买入。 
  (二)支票。限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和银行支票(CASHIER’S CHEQUE或BANKER’S CH-EQUE)。私人支票(PERSONAL CHEQUE)因缺乏保障,一般不办理买入。遇特殊情况,确需照顾的,对具有银行认可的保函担保的私人支票(包括企业),可以买入。 
  (三)本票(PROMISSORT NOTE)。限银行本票,其他本票不买入。 
  (四)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QUE)。限中国工商银行已有票样可资鉴别的。 
  (五)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项下的收据(或汇票)。限国外代理行签发,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付款行的。 
  三、买入外币票据的处理 
  (一)持票人(受益人)申请办理买入外币票据,应填写申请书,提供与票据收款人一致的身份证件,并在票据上背书。 
  (二)认真审查票据的签发日期和有无过期。境外银行签发的各种汇票,如无特别注明的,一般有效期为一年。 
  (三)认真核对出票行的印鉴是否相符,核对收款人的证件和背书与票据抬头人是否相符,核对票据货币名称、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对国际限额汇票还要核对票据金额是否超过汇票正面注明的最高限额。 
  (四)银行对所有买入外币票据业务的回单均须加盖“有追索权”(WITHRECOURSE)字样的戳记。 
  (五)买入外币票据款项须存入受益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外币帐户,然后再取款。如受益人未开立外币帐户,必须详细记录收款人姓名、证件号码及住址等。 
  (六)银行受理买入外币票据,按规定收取贴息和手续费。 
  (七)买入外币票据是银行的一种垫付资金业务,应尽快将买入的票据委托代理行收取款项。具体手续参照外币票据托收办法办理。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附三: 
 
 
中国工商银行外币票据托收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外币票据托收业务,加强金融服务,增加外汇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外币票据托收的对象 
  凡长期居住国内或短期来华,持有携入或寄入的外币票据者,均可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托收。 
  二、办理外币票据托收的范围 
  (一)凡不能以买入外币票据处理的各种外币票据; 
  (二)未列入“外钞收兑牌价表”的各种外钞,或虽列入收兑牌价表但无法鉴别真伪或残损破旧,不能立即收兑的现钞; 
  (三)境外有市价的外币有价证券的出售或收取息金; 
  (四)收取在境外银行的存款本息。 
  三、外币票据托收的处理 
  (一)受理。当客户要求银行办理票据托收时,首先审核其票据内容是否完善,背书与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一致。然后由客户填制托收申请书一式二联,经银行检查无误后,编托收顺序号,并将申请书第一联盖银行业务章交客户作为临时收据。 
  (二)登记。将托收申请书,按托收顺序号登记在托收登记簿上,以备查考。 
  (三)影印。为了便于查证,须将托收的票据进行影印后存档保管。 
  (四)缮制。根据各种票据的付款行、币别等不同情况,确定托收索汇路线,缮制托收委托书。 
  为了保障托收票款的安全,应根据不同的代收银行分别加盖一般划线章或特别划线章。 
  (五)寄送。将缮制的托收委托书(第一联)及所属票据装订在一起,经复核无误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寄代收银行。 
  (六)归卡。托收委托书与客户填写的申请书一并按货币或顺序号排列存档保管。 
  经办人员对已寄出的托收委托书留底卡应定期检查,如超过估计邮程和银行工作时间尚未接到贷记报单时,应向代收行查询,以免发生意外。 
  (七)付款。收到国外贷记通知,按通知中我行的托收顺序号,将原卡抽出,核对无误后办理付款。原卡按币种和解付日期分别存档保管、备查。如需支付现汇时,应及时通知收款人。 
  客户领取时,必须凭托收收据,原留印鉴及本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还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托收时如预留印鉴者,不能委托他人代领。 
  四、现钞托收的处理和注意事项 
  (一)客户持不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现钞要求银行办理托收,银行可以为其寄往在香港的代理行出售,其手续如同外币票据托收,待代理行将出售款项汇来后,再为其收帐或付款。 
  但在受理时,要注意该货币现钞在香港出售有无困难。对预计出售有困难的外币现钞原则上不予办理。如必须办理,应向客户说明:此类现钞寄香港出售,按当地行售价结付;如无法出售退回时,银行照收手续费。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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