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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金融债券发行、兑付、转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18 生效日期: 1989-02-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成都、南京市分行: 
  现将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兑付、转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望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1.1989年我行计划继续发行累进利率金融债券。利率略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即一年和二年期分别高二个百分点,三年期实行保值并高一个百分点。各行欲要发行的,请于3月5日前报总行。 
  2.1987年发行的到期债券及1988年发行的累进利息期满一年要提取的债券,各行要做好转换(存)的宣传、组织工作,把这部分要提取的债券转成我行的新债券或定期储蓄存款。 
  3.1988年发行的贴水债券,如群众有要求,各行也可以比照累进利息债券的规定,满一年后附加一定条件力争转换成我行发行的新债券或定期储蓄。 
  4.落实好兑付债券资金工作。今年到期要兑付的债券资金量大,除采取各种措施办理转存款外,各行要做好兑付资金的落实工作。努力回收到期特种贷款;大力吸收储蓄和企业存款或部分发新还旧。以保证金融债券兑付的需要。 
  5.提前做好债券转储蓄存款(或转新债券)工作。一是采取双重计息的办法,即债券利息按原利率计算到债券到期日,于提前转存时支付,转存计息由转存之日计起。转存提前期一般不超过20天,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转存款的存款期不得低于一年。二是采取统一提前转存的办法,即从发布公告起,统一办理转存款手续,无论购券时间长短,均以原定债券利率按购券人实际持券天数计付利息。并从转存款之日起按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转存款的存款期不得低于一年。 
  6.有关未发行出去的剩余金融债券与还本付息后收回的债券,均由各省(单列市)级分行统一集中处理,按重要单证销毁的管理办法,详细填制销毁债券明细表。销毁时,各行领导应组织保卫、业务、会计、业务库等部门,按销毁明细表复点无误,共同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明细表上签章证明。销毁明细表副本报总行计划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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