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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列支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11 生效日期: 1988-06-1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 
  你行(88)建冀中字第161号文《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财政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用自筹资金建设的新建项目,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从自筹资金中支付。用银行借款建设的新建项目,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从银行借款中拨付,俟项目投产以后,由企业税后留利或更新改造资金归还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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