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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3-15 生效日期: 1985-03-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颁发居身份证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组织工作,统筹安排人力、物力,保证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 
 
省人民政府: 
  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3〕23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52号、53号文件的部署,一九八四年开始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颁发居民身份证。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户口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公民有了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办理公证事宜,有利于公安机关严密治安管理,查验流动人口,特别是加强暂住人口管理,限制流窜犯罪;还便于有关部门办理涉及公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的工作。颁发居民证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还需解决人、财、物、技术等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发证的范围和步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凡常住户口在城市的年满十六周岁公民,颁发《居民身份证》。居住在城市而户口待定的年满十六周岁公民颁发《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武警和正在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不颁发居民身份证。按公安部安排:福州、厦门两市(不含市辖县)拟于一九八五年下半年开始发证,最迟也应在八六年底完成。其他八个市(不含市辖县)要在一九八八年前分期分批发证,如果条件许可争取提前完成。五十八个县的发证工作待全国的统一部署进行。 
  二、发证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宣传工作拟请各级宣传部门统一部署,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和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条例》,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以取得广大群众的配合支持。 
  (二)整顿门牌户口,核实人口底数。全省十个城市的公安机关应在发证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门牌地址进行全面整顿,逐人逐户核实常住户口和主要户籍项目。对户口待定的要抓紧动员返回原地落户。返回有困难按现行政策又不能在现住地落户的,应登记造册。 
  (三)层层组织试点,逐级培训业务骨干。按照公安部的部署,在北京上海发证时,拟抽派福、厦两市人员去学习。福州、厦门试点时,请其他八市派人参加。逐级培训业务骨干,同时草拟发证的具体实施方案、工作细则、宣传提纲、编写发证和填证人员的教材等。 
  (四)各发证城市,特别是省辖市,都应筹建居民身份证信息房、机房、资料库、证件和原材料库、办公室等,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厅居民身份证信息储存、扩印、翻拍、塑封机房及仓库、办公室等,请省计委列入八五年基建项目。各地发证用房,请各发证城市的政府、计委等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予以妥善安排。 
  (五)购置设备印制表、卡、册。发放居民身份证所需的塑封机、翻拍机、扩印设备、保险柜、计算机、复印机、运输工具及各种器材零附配件等,须尽快购置。发证所需要的各种表册,各地都应及早办妥。为了节约经费和集中技术力量,目前拟采取设技术点的方法,请厦门承担漳州、泉州两市,福州承担莆田市,三明承担永安、南平、邵武、龙岩四个市的居民身份证的扩印任务。为此,八五年拟购扩印设备五套,配福州、厦门两市和省厅。八六年购四套,配三明市两套,福州、厦门再配一套。如果五十八个县全面发证,八七年再考虑购置十二套,分别配备建阳、宁德、莆田、晋江、龙溪、龙岩六个地、市。《居民证》的印刷任务,尽可能由省内印刷厂承担。 
 
  (六)组织居民照相。根据北京试点的情况,照相看起来很简单,但很多不符合要求,需要重照。为了方便和减轻群众负担,拟尽量利用公安机关现有器材为群众照相,分片包干,就近拍照,并以低于营业性标准收费。但也允许群众不在公安机关照相。 
  三、选调工作人员。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在集中发证期间,需要从工厂、企业、机关、学校选调大批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字迹工整、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担任核对户口、收取和粘贴照片、填写底卡和发放证件等工作,拟按每五百人配一名工作人员,即每个户口段配二至三人。工作人员要经过实际操作等训练,考核合格者方能担任。在职职工、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发放。无工资收入的待业人员和退休职工可酌给生活补贴。 
  四、关于经费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52号文件规定,经费分三大类开支,按工作进展,分期拨给。我省十个市(不含市辖县)总人口到发证时,预测将接近四百三十余万人。其中,当年符合发证条件的人数为三百余万人。 
  有关经费预算,除中央专项拨款外,属于地方开支的部分,经与省财政厅商定,仍按“分灶吃饭”的原则,省级由省财政负担,县市级由县市财政负担。并分别由各级公安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颁发居民身份证所需的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 
  (一)垫支证件工本费:按每发证人口垫支五角计算,先由各级财政垫支,然后从工本费收回中归还。因这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在大面积发证结束后,需留下百分之十给各级公安部门作为周转金。一九八五年由省财政厅先拨三十万元作为省级垫支费。 
  (二)办公费:按发证人口每人以三角五分计算。中央承担办公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待中央追加后分配各地。地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由各级负担。由省财政厅拨给五万元作省级使用。办公费主要用于会议、核对户口、试点、人员培训、居民证研制、宣传、交通等开支。 
  (三)设备购置费:包括扩印设备、翻拍机、电子计算机、塑封机、验证器材、小型照相器材以及维修费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开支。今年由省财政厅拨给三十万元人民币和外汇额度十万元美金给我厅使用。八六、八七年所需费用和外汇额度,我们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向省财政厅申请。各地需由省统一定购的设备,由各地汇款我厅代购。 
  五、成立领导小组,进行统一部署。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依靠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保证整个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发证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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