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二[1995]第39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规定,对本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7元调至10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5元调至8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4元调至6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3元调至4元;
五、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维持原1元、0.5元不变。
本方案自征收1995年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开始施行。
原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 四条各级土地税额标准改按本调整方案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