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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1 生效日期: 1995-08-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二[1995]第39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条规定,对本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7元调至10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5元调至8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4元调至6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3元调至4元; 
  五、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维持原1元、0.5元不变。 
  本方案自征收1995年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开始施行。 
  原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 条各级土地税额标准改按本调整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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