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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代征建筑税款应及时缴库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8-26 生效日期: 1987-08-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南京市支行、成都市分行: 
  我行代征建筑税以来,多数行都按规定将代征的建筑税款及时缴库,但也有少数行缴库不够及时,而且不按我行会计制度规定,将代征的税款列“应付及暂收款”,个别行“应付及暂收款”项下竟列有1985年的代征税款,这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最近国家审计署工作组在审计我行财会工作时指出这个问题,要求迅速纠正。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代征建筑税要按规定及时就地缴库。地方财税部门规定由分行汇总缴库的。也要按规定将集中的税款及时缴库。 
  二、代征建筑税款缴库前,应按制度规定列“集中上交中央财政资金”科目“中央代征款项户”核算,不得列入“应付及暂收款”科目。 
  三、文到之日起,各行应对代征建筑税款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前两项规定的,应立即纠正。 
  以上各项请转知所属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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