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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26 生效日期: 1987-02-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14号文《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建设银行具体情况,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流动资金贷款利率20%浮动权由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掌握。各分行可在国家规定的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基础向上进行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20%。 
  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主要有:1.建筑业计划外流动资金贷款;2.城镇集体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3.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4.临时周转和信托贷款中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部分。 
  对于建筑业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利率不予浮动;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利率暂不浮动。 
  三、贷款浮动利率按以下档次执行: 
  1.月息浮动0.6‰; 
  2.月息浮动1.2‰。 
  四、各分行将贷款利率浮动的具体方案抄报总行备案。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函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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