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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评审标准(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 2003-05-2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为了推进我市企业的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订本标准。 
  一、 评审对象 
  凡在杭州市注册或纳税的各种企业。 
  二、 评审标准 
  1、 专利制度健全,有专利管理机构和专利管理人员。 
  2、 历年累计有效专利12件或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国外发明专利一件质抵国内发明两件)。 
  3、 取得专利试点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年申请专利至少5件或国内发明2件或国外发明1件(个人申请的专利在本企业实施的3件质抵职务发明申请一件)。未达标者,下一年度将失去评选资格。 
  4、 专利实施率不低于40%,专利年产值不低于3000万。若专利实施率90%以上,专利产值可适当放宽。 
  5、 近两年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6、 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评审材料 
  1、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申报表。 
  2、 企业专利制度和专利概况。 
  3、 企业专利实施产值和利税情况表。 
  4、 专利证书复印件。 
  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书面一份,1、2、3项需增报软盘一张(DOC文档) 
  四、 评审程序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每年评审一次,由企业向杭州市知识产权局申报,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评审,报市科技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公布为本年度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 
  五、 奖励政策列为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享受《杭州市专利申请费用申请办法》规定的政策和其他政策。 
  六、 本标准由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七、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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