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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0 生效日期: 2002-09-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2]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目标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是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激励技术创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调整各方利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把技术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提升经济、科技竞争力。 
  “十五”期间,我省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发展目标是: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提高;专利、商标申请的数量以及计算机软件登记数量持续增长,年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质量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和管理水平进一步适应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知识产权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专利技术实施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健康快速发展。 
  二、严格执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点抓好科学研究、商品流通、技术贸易、作品创作传播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和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有效地调处知识产权纠纷,严厉打击假冒和冒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联系,搞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工作,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三)加强出入境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引导企事业单位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关系,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有效地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海关和对外贸易部门在进出口贸易中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外贸企业在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文件。海关应加强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备案制度,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执法检查,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协作,确保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 
  (四)突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要加强著作权保护与管理,切实维护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合法权益。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各种书刊市场、电子音像市场和软件市场秩序,坚决打击盗版、侵权行为,要规范、完善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制度,并依法对已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要加强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保护。对培育驰名商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要加强对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品的保护,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要加强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建立科学、严密的防范体系。凡在代理服务中得悉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涉密的有关人员,负有保密任务和责任,因疏于防范,致使发生知识产权泄密、被盗等案件,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人的责任。 
  三、突出创新,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全过程。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提高科研项目的技术起点,力求原始性创新,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项目研究的成果,要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和软件登记,取得法律保护。适宜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要及时申请国外专利。要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技术中注意培育自己的知识产权,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产业。 
  (二)继续抓好“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和“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工作,集中力量在信息、生物、能源、环境、新材料、新工艺、传统产业技术升级等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对拥有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在计划、资金、信贷、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具体指导,对重大项目提供咨询和检索,推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要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在抓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同时,注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进一步增强竞争优势。在组建合资企业时,要对企业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合理评估,并作为企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出口企业要加强出口商品商标的培育、投入和保护,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增加投入,完善知识产权工作的激励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多方面筹集资金,增加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2001年起,省已设立了知识产权事业费,用于资助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优秀科技项目的专利申请和实施。有条件的市、州也应设立“知识产权事业费”,扶持本地区专利的申请及实施。各级政府的科技开发和引导资金应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产品倾斜,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支持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凡财政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及产业化项目,用于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形成和保护的相关费用应占资助费用的10%以上。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技术创新、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投入。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专利资助金”;凡企业开发实施专利所支出的费用,符合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条件的,可作为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及知识产权拥有量、专利的实施效益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评审、科技奖励评比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的衡量指标和条件。 
  (三)鼓励自主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加强对数字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支持发展一批知识和智力密集、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软件企业和企业集团,优先支持其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依程序报批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政府经费支持下获得的发明专利,原则上归发明者所在研究机构所有,但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给予奖励。企事业单位将其知识产权自行实施实现产业化的,可以在其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从实施该项目所取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完成该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作者及其为产业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单位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可从转让取得收入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完成该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作者。采用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可以将奖励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利益。 
  五、加强领导,创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社会环境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帮助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省已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的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指导机构。专利、工商、版权、科技、经贸、海关、司法、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以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二)加大培训、宣传工作力度,提高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纳入政府、企事业单位领导、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培训和普法教育计划,各高等院校要积极开设知识产权法律课程。“十五”期间,各地各部门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接受知识产权法律培训的要达到80%以上。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培养一批精通知识产权业务、能够熟练处理国内及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突出重点,抓好典型,切实加强对专利、商标、版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世贸组织中有关知识产权规则的宣传,以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注重形成科技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科技创新成果取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纳人到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中去,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鼓励发展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股份制、合伙制等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管理。 
 
 
知识产权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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