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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9 生效日期: 2002-04-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粤知法[2002]2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知识产权局、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省物价局《关于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24号),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省知识产权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东省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省物价局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全省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经授权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均按此办法收取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时,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   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 案件处理过程中勘验、鉴定、翻译、差旅费用; 
  (二)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日期出庭的差旅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 执行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一) 不涉及经济赔偿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 涉及经济赔偿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一万元以下,每件交五百元; 
  2.超过一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点二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点四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六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二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八交纳; 
  7.超过一百万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四交纳。 

    第六条   案件处理费除受理费用外,其它费用项目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按实际支出由当事人支付。 

    第七条   请求人自接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交纳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纳案件处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请求处理。 

    第八条   立案后请求人撤回请求的,案件处理费中受理费部分不予退回,其它费用按实际支出结算,余额退回。 

    第九条   中止处理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处理费不予退回,恢复审理时,继续使用。 

    第十条   案件调解结案,处理费的分担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取案件受理费前应按规定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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