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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3 生效日期: 2001-12-03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1]6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中的作用,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现就加强我区专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依靠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的紧迫感 
  专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和促进技术创新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激励发明创造、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保护和鼓励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有效机制。面对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各级领导和科技人员要充分认识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增强自觉性和紧迫感,强化专利意识,树立依靠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的思想。 
  二、加强对全区专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专利工作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各地科技进步考核之中。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好专利工作。各级科技、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投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并积极扶持专利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协同推进专利工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逐步改革现有的专利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专利管理体制、机制和环境三大建设,使专利管理更好地适应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要强化专利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要自觉把专利工作融入技术创新全过程,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评价本单位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 
  原则上地州一级都应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从经济发展水平和专利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逐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要有一名领导负责专利工作,并在其科技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也要有领导分管专利工作,并配备负责专利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制度。努力形成上下一致、多层次协调运行的专利管理体系。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专利宣传工作的领导,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列入年度普法计划,保证计划、组织、资金和人员四落实。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要把专利工作作为宣传重点之一,以各种形式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尽快提高领导、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根据我区专利工作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培养提高专利管理与执法、企业专利工作、专利中介服务等人员的素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应保证各级领导、科技管理干部和科技人员在两年之内接受一次专利知识的系统培训,干部管理学院和区、地两级党校要把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知识列入培训课程,大专院校要开设知识产权讲座,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要包括专利知识的内容。 
  四、激励发明创造,鼓励技术创新成果拥有自主专利权 
  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我区优选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专利申请、维持。凡财政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研究开发经费用于项目涉及专利的相关费用。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将获得专利,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级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中有突出贡献的,可参加政府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 
  技术创新要以取得自主专利权特别是发明专利作为主要目标之一。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拥有自主专利权作为科技成果管理、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技术产品认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等的重要资格指标。对应用开发研究成果,凡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先申请专利,后鉴定和评奖,在成果鉴定和评奖中,要把取得专利权作为必备条件之一。从事应用开发研究的科研机构(除不适宜或不能申请专利的科技领域外)在2年内没有专利产出的,原则上政府财政不再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五、加强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有自主专利权的技术创新成果的实施和转化 
  自治区财政应保证“专利技术推广资金”的投入;各地、州、市政府应根据条件建立专利技术推广资金,用于引导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自治区科技、经济管理部门优先选择具有开发价值的专利项目列入自治区科学研究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信托的方式实施和转化专利,还可以按有关规定采取专利权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贷款。专利权可以作价入股,参与收入分配。作价入股所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达35%。单位以职务发明作价投资的,可给予发明者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股权收益。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由专利权所有单位实施的专利,可连续在3-5年内,提取不低于该项专利年净收入5%的金额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由专利权所有单位转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方或实施许可方,可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核定的技术收入产生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不高于35%的金额,奖励有关人员。 
  专利权受让方或实施被许可方,可从专利实施获利之日起,连续3-5年从新增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的金额,奖励为实施专利做出贡献的人员。 
  凡是实施有效专利都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企业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属科研单位取得的专利技术性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以上规定,各地税收部门都要认真落实。 
  对区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从销售之日起1-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从销售之日起1-2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的财政全额或部分返还企业。专利产品减免税目录和额度由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共同审定编制下达。 
  六、抓好企业专利工作 
  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有关管理部门要制定我区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企业专利工作。自治区各大中型(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制定企业专利战略,将专利工作贯穿于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发展具有自主专利权的创新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自治区将每两年选择一批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和扶持,成为自治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将拥有自主专利权作为评价企业技术中心的条件之一,逐步实行两年内没有专利产出的企业技术中心取消其资格的措施。 
  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在产、学、研联合开发工作中,应根据联合协作、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共享专利权收益的方式向企业转移。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要面向市场和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提供技术含量、成熟度高的可供转化的专利技术。企业通过专利技术入股清利许可实施传利权转让等多种形式,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成果进行中试或产业化工作,在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基础上,推出有自主专利权的新产品,进而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兴产业。企业用于专利许可实施的费用可一次性或分期计入成本。 
  七、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专利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是市场竞争的制高点,自主专利权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要强化自治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自治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的专利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专利管理体系,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成具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基地。 
  着力抓好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工作,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管理和保护评价体系,凡是高新技术企业都应至少拥有一项有效专利技术。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把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产品和技术作为重要条件之一,并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内容。 
  八、加大专利执法力度,强化专利保护 
  要制定我区《专利管理条例》及相关办法,实现专利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司法部门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审理和查处专利权侵权案件,公正、及时地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制裁各类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与公安、工商、技监、内贸、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协作,提高专利执法成效。要严厉打击技术贸易、商品流通和广告传媒等领域里的冒充专利行为,并逐步建立起社会监督网络,建立对假冒和冒充专利举报制度,奖励举报人员。切实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司法、科技管理和管理专利的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专利保护法治环境,不断提高全区的专利保护水平,为促进、激励、保障技术创新提供基本法律保障。 
  九、加强专利信息的开发和利用 
  要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建立“科研、新产品开发立项专利文献检索制度”,提高专利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和自动化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重复投资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凡是政府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以及申请国家、自治区、地州市各类应用开发和新产品开发计划项目立项的,都需提供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的检索机构出具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有关投资立项与进出口项目,以及技术引进项目、工业产品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的立项,项目审批部门应把专利文献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必备条件。应加强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利信息跟踪,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追踪国内外研究发展动态,不断调整研究策略。对能形成自主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及时确定国内外保护措施,并随时监控。因过错造成知识产权国有资产流失的,应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责任。 
  十、建立专利中介技术服务监督机制 
  大力培育、发展专利中介服务市场,鼓励发展各类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引导、规范、管理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实行对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和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审核制度。新设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经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营业。专利服务机构应遵纪守法、从事专利服务工作的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对专利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对其服务质量、水平和业务经营范围进行审核。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贯彻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其管理的业务工作范围,制定配套的贯彻措施并认真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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