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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专利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09 生效日期: 1987-07-09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我市专利管理,完善专利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专利知识; 
  (二)推动发明创造活动; 
  (三)培训专利管理干部; 
  (四)组织协调有关专利的事务; 
  (五)调处一般性专利纠纷。 

    第二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对全市专利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制定专利管理制度; 
  (三)协调专利工作; 
  (四)筹集、管理和使用专利基金; 
  (五)组织管理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 
  (六)调处专利纠纷; 
  (七)开展专利知识宣传和专利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八)领导专利服务机构。 

    第三条   各区(县)政府、局(公司)、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大型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要把专利工作纳入科技管理体系,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负责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在市专利管理机关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 
  (一)推动本单位的发明创造活动; 
  (二)组织专利申请; 
  (三)管理技术转让、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中的专利工作; 
  (四)调节专利纠纷; 
  (五)宣传专利知识; 
  (六)培训专利管理人员; 
  (七)收集专利情报。 

    第五条   各单位的专利服务机构,须经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报同级编制部门批准,向中国专利局备案。专利服务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提供专利咨询; 
  (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三)办理请求实质审查和复审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提出异议、代理诉讼、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五)负责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的中介服务、技术开发; 
  (六)提供专利检索、专利文献服务。 
  各单位专利服务机构应接受市专利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对职工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应及时组织专利申请。在依法取得专利权后,要积极组织专利技术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须经市科技保密部门批准,方可提出专利申请。并在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专利,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核后,应会同专利权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推广。 

    第九条   因申请专利支付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和代理服务费,企业可以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可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特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 
  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或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提取报酬,发给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凡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专利的,必须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市专利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合同文本。 
  (二)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包括本市的专利权人在外市、地签订的合同)必须到市专利管理机关办理审查手续,到市技术市场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三)专利许可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市专利管理机关须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五)双方凭合同审查、登记证明,办理支付酬金或享受减免税收待遇等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专利纠纷或争议,当事人可以申报上级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对上级专利管理部门调解决定不服的,可申报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 
  跨系统或跨区(县)的纠纷或争议,可申报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 

    第十三条   下列专利纠纷或争议属调处、调解范围: 
  (一)发明人与所在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及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二)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四)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五)其它专利侵权纠纷。 

    第十四条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对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凡涉及专利、专有技术和工业产权问题的重点引进项目的技术谈判,应有市专利管理机关的技术人员参加,以根据专利技术和动态,合理掌握引进技术的水准,使合同条款符合我国和国际专利法律的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和徇私舞弊的专利管理人员,有关单位和市专利管理机关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专利 沈阳市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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