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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保证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和加强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17 生效日期: 1994-06-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1994〕134号
 
 
 
(云政发〔1994〕134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保证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和加强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保证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和加强用地管理的意见 
 
近几年,我省狠抓交通、能源、水利、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建设,一大批重点工程项目陆续建成,为我省经济上新台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重点工程建设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配合建设单位,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为工程顺利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保证。但是,目前在重点工程的用地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建设单位不及时与土地管理部门联系,为赶工期不办理任何用地手续就占地施工;有的工程项目不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测算支付征地拆迁费用,使土地管理部门难以做群众的工作;有的工程征地补偿费长期不兑现,影响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还有的未充分考虑征地后群众的安置措施,引起被征地农民的不满。这些问题若不及时加以解决,不利于重点工程的建设,甚至会造成局部地区的社会不稳定。为使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保持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重点工程用地计划和“农转非”计划管理。建设占用耕地、非耕地分别列入国家的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各级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用地计划,以便土地管理、计划部门统筹安排,予以确保。对重点工程征地后的“农转非”,各级计划、公安部门应加强与土地管理部门的联系,指标要给予保证并专项下达,任何人不得挪用。 
  二、重点工程建设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由于设计资料满足不了用地报批要求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办理正式用地手续的,可以办理提前用地的预报、预批手续,预报的用地由按法定用地审批权限最终批准用地的机关预批。用地单位要严格按预批的范围用地,并创造条件尽快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三、重点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按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测算。既不准借建设重点工程之机敲竹杠、吃大户,也不准擅自降低补偿标准,影响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要按国务院第74号令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即将由省政府移民办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补偿。 
  各建设单位在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时,应优先安排征地拆迁费用,以便土地管理部门及早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四、搞好重点工程征地的统征等工作。今后,凡跨地(州、市)的工程项目,统由我局重点工程征地事务部牵头,组织有关地(州、市)、县(市、区)共同承办统一征地费用包干任务;对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可由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也可由我局征地事务部牵头组织统征;对未牵头组织统征的工程项目,我局征地事务部负责指导、协调或咨询征地工作。 
  五、重点工程的征地管理费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与使用。 
  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对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证和积极支持,并严格强化执法监察工作,严肃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使重点工程用地管理逐步走上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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