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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22 生效日期: 1993-07-22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保守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测绘法》、《保密法》、《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城市测绘资料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城市测绘工作完成的下列测绘成果的管理。 
  (一)城市备级平面控制、高程控制成果; 
  (二)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地下管线图,以及其他专题地形图; 
  (三)城市遥感、航空摄影资料; 
  (四)各项城市建设工程测绘成果; 
  (五)各种城市专题地图、地图集。 
第三条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全市测绘成果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市城市测绘成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测绘成果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密法》的规定执行。《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1:500~1:2000地形图密级问题的批复",凡采用地方坐标系(或把全国统一坐标系平移)测制的1:500~1:2000地形图,暂定为"内部用图"。 
第五条 市属各测绘单位,必须逐年向市规划局汇交本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其中基础测绘成果(例如小于1:5000地形图等)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城市测绘成果和其他专业测绘成果,由各测绘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并接受市规划局和市国家保密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为提高城市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率,确保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大量供给各建设单位使用的城市地形图和专题地形图的版面,可以分别制图为"秘密"、"内部"、"公开"三种版面: 
  (一)注有北京坐标系的各种1:500~1:2000地形图(含地籍图、地下管线图、其他专题地图等),一律按"秘密"级管理,加盖"秘密图纸、严禁复制"章; 
  (二)在图面不注记坐标系统或注记独立坐标系统(不得注明独立坐标系与全国统一坐标系的转换关系)的各种1:500~1:2000地形图,一律按"内部用图"管理,加盖"内部用图,禁止复制,不得携带出境"章。 
  (三)对中外合资、外商或台、港、澳商独资企业,只提供规划用地范围的框架式地块图,此种图纸视为公开版,加盖"版权所有,不得复制"章。 
第七条 未公开的城市测绘成果(含"秘密"、"内部")不得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者,应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解密处理。 
第八条 各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保密规定,管好自己生产的城市测绘成果,建立健全成果供应,保密检查等项制度,并不断完善。 
第九条 各使用城市测绘成果单位,要有专人、专室、专柜保管测绘成果成图,要建立归档建帐、借阅登记、定期自查等项制度,发现短缺要及时查找,发现丢失要及时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严肃处理。 
第十条 市规划局、市国家保密局定期抽查测绘单位和使用单位管理城市测绘成果的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废旧城市测绘成果和制作过程中的废页不得任意丢弃、任意处理。废旧城市测绘成果,若要销毁时,由经办人造册,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送市公文销毁站销毁,并报市规划局主管部门备案。小量的废旧城市测绘成果,亦可直接送交市规划局主管部门集中代送销毁。 
第十二条 城市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和《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视危害大小和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发生重大城市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 十九 条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武汉市国家保密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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